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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与刑事政策



        规范执法与刑事政策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四川调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时强调:在执法中,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长期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又要对轻微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执法中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面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刑事政策

什么是刑事政策?我所理解的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它具有五个特征:意向性,即意志倾向性。刑事政策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国家或执政党对犯罪现象的意志倾向。意向性是确定性与不确性(模糊性)的统一;开放性。刑事政策本身是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存在与发挥作用,是以与外界不断交换信息为前提,这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正因为如此,刑事政策适时、适地的出台来平衡国家、社会、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使之协调稳定,从而弥补法律之不足;综合性。刑事政策的立足点虽然仅限于刑事范围,但其可以跨越刑事法律,直至法律范围以外的相关领域;层次性。刑事政策不仅有全国性的,还有地方性的。如对“FLG”的打击就是全国范围的;权威性。刑事政策可以直接渗透甚至直接左右刑事立法的原则规定和刑事司法的弹性幅度,政策能转化为法律,而法律只能体现政策。当法律与政策相抵触时,必须依据刑事政策,法律对形形色色的客观危害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时,必须依据政策来理解法之精神作出裁判。

二、“严打”刑事政策的界定

邓小平曾说:“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以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打’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是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违法犯罪升级、蔓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犯罪呈趋重态势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严打”,对有力制止严重犯罪,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对及时教育、挽救和警戒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教育防范、管理、建设等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用是任何其他措施不能代替的。严打也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其虽可以通过严惩犯罪遏制犯罪增长但毕竟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会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所以我们还必须贯彻轻缓的刑事政策。

三、轻缓刑事政策的界定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五是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适用的条件有: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二是犯罪情节、手段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三必须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适用对象条件包括:一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二是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三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犯罪嫌疑人;四是盲、聋、哑及老年犯罪嫌疑人等。

人性化是现代法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刑罚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是坚持刑罚功能有限性科学理念的必然选择。但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一味强调轻刑化显然不切合社会实际,过轻的刑罚对犯罪缺乏足够


        的威慑力,难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如犯罪嫌疑人和受害都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对犯罪嫌疑人过分强调轻刑化,容易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会从轻或免于处罚,这样会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无论是适用重刑主义即实施“严打”重用刑罚还是实行轻刑主义即实行轻缓刑事政策都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因此笔者认为应实行“严打”与轻缓刑事政策相结合的两极刑事政策。

四、“严打”与轻缓刑事政策相结合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即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适用重刑主义即实施“严打”重用刑罚,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实行轻刑主义即实行轻缓刑事政策,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严格刑事政策从保护社会秩序出发,适用对象是重大犯罪、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累犯等;宽松刑事政策从特别预防和刑罚谦抑主义出发,采取教育与挽救思想,适用对象是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等。

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应是现阶段我国刑事政策的上上之选,理由是其一适应我国现阶段的需要。对有组织犯罪、重大暴力犯罪、累犯等必须坚持长期严打政策,而不能是权宜之计,否则便会象上世纪80年代一样,在“严打”之后,重大犯罪仅仅沉寂几年时间,便又重新出现,引发更严重犯罪狂潮;其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良性配置。国家对刑事资源的投入在一定时间内总是相对稳定的,且是有限的。“严打”的阶段性使监狱暴满,改造效果下降,重新犯罪率上升,只有对一些轻微的犯罪采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措施,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才有足够的刑事资源对付重大犯罪,才能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常运转;其三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打击与预防的统一。所谓统一,就是将刑罚的打击,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三个目的分别设定在立法、司法和执行阶段,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对于轻微犯罪人、偶犯等容易矫正之人,应将刑罚的重点放在预防上;对于惯犯、累犯、有组织犯等对刑罚抗受性强的犯罪人,刑罚的重点应放在打击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充分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其四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以两极化刑事政策替代阶段性的“严打”,有利于消除同罪不同刑现象;其五,有利于兼顾社会利益和人权的保障。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重大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严格的刑事政策成为必然,但同时对于轻微犯罪行为,更重要的不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而是如何使犯罪人尽快重新社会化,宽松的刑事政策是实现这一目的有效途径。两极化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规范执法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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