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学校还给学校
——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我把它归纳为三句话:把学校还给学校;让学校回归社区;使学校体现现代教育特征。
“把学校还给学校”,这个命题听起来有点怪,“学校”不就是学校自己吗,怎么还需要“还”呢?其实不然,这里试举两个例子。
例一:去年9月刚开学的某一天,我正在一所学校与校长商谈工作,天气闷热异常,学生在没有空调的教室里挥汗如雨,烦躁不安,于是教导主任来请示校长,下午能否取消正常上课,让学生自由安排?校长说,不行,停课必须请示教育局,要得到教育局批准。这样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
例二:为了减轻学生负担,政府曾三令五申,学校不得在双休日、假期中组织学生进行文化类补习,红头文件也发了,会也开了,甚至动用了“一票否决权”,但是仍然有不少学校在补课,令行并不禁止。于是问题又产生了,政府和学校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政府究竟应该怎样来管学校,管什么?
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学校制度仍然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烙印,虽然最近二十多年来我们也进行了很多改革,收到了不少成效,但传统的计划经济属性并没有根本改变。
比如说,目前我们的社会已经建立了法人制度,学校应该是法人组织,校长应该是法人代表,但其实不然,有名无实,真正的法人是教育局。校长是对教育局负责而非对学校负责,对教育局长负责而非对全校师生负责。因此学校往往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的、战略性的发展意识与发展规划,因为不需要有也不可能有。
又比如说,学校的管理结构也不是法人的治理结构,尽管有校工会、教代会,但民主决策和有效监督并不强。因此,学校管理的权力化、非制度化和经验化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是家长式管理,非现代组织的特征在一些学校中还相当严重。
从学校内部来说,教育教学制度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整本整本的,但问题是,这些制度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它所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工业社会甚至是农业社会的教育特征,它所支撑的主要是传统教育、标准化教育的需要。而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下,力图代表知识经济社会、信息时代教育要求的现代教育(如新课程的推进),却得不到学校制度的有力支持。
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它又是一个封闭的孤岛,社区、家庭难以有效参与、有效监督,虽然学生、家长是学校的服务对象。学校也很少介入社区的文化建设,虽然学校建在社区,也很希望社区环境能与学校教育环境相协调。
这些情况已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在基础教育中,通过“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学校的主体性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激活学校的发展潜力,形成学校自身的发展能力;让每所学校都成为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学校;让每所学校都以现代教育的理念与方式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这将对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主要是指:相对于传统学校制度而言的,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理念与指向,能适应学校教育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学校为基点,以有效调节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关系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发展及校长、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新型的政校关系和学校自主发展机制为主要内容,体现“现代教育”特征,保证素质教育目标实现,促进学生最优发展的“学校制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
1.建立“以学校发展为本”的政府依法管理系统与模式。
2.建设“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学校内部制度。
3.形成“社区(会)、家庭与学校”的互动机制。
4.开发并形成社会的教育支持、服务与监督系统。
如果真正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那么“把学校还给学校”,就不是一句空话。
一、“把学校还给学校”,政府应该首先行动,从我做起。
要确立政府依法设置学校,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办学观;政府管理模式应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体行政性管理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指导性管理,政府必须从“大校长”的角色地位上解脱出来,给予办学实体——学校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遵循国家颁行的学校管理规程前提下,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形成学校的教育风格、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激励学校从不同的角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把学校还给学校”并不是对学校的放任自流。
对于公办学校来说,政府是“投资者”,代表人民对公共的教育资源进行分配与管理,对全体人民群众负责,因此他必然要对学校进行管理,进行监督,依法处分,要对资源的投入效益作评估,这是政府的职责。但问题是:方式是什么?
在“把学校还给学校”的改革过程中,健全与完善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度将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只有明确政府与学校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程序、标准与评估办法来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可能真正地“把学校还给学校”。
与此同时,明确表达政府对学校发展的价值观和导向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在投入教育的时候,必然要表达政府的价值取向,并按照这种价值取向来评估投入的效益,这是一种国家意志,它有强制性要求的性质,每一所学校都应自觉贯彻与执行。例如上海市最近提出了“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估标准”,实际上这就是政府在表明:什么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什么样的学校制度和机制可以保证学生和教师能够自主地、积极地、主动地 《把学校还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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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我把它归纳为三句话:把学校还给学校;让学校回归社区;使学校体现现代教育特征。
“把学校还给学校”,这个命题听起来有点怪,“学校”不就是学校自己吗,怎么还需要“还”呢?其实不然,这里试举两个例子。
例一:去年9月刚开学的某一天,我正在一所学校与校长商谈工作,天气闷热异常,学生在没有空调的教室里挥汗如雨,烦躁不安,于是教导主任来请示校长,下午能否取消正常上课,让学生自由安排?校长说,不行,停课必须请示教育局,要得到教育局批准。这样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
例二:为了减轻学生负担,政府曾三令五申,学校不得在双休日、假期中组织学生进行文化类补习,红头文件也发了,会也开了,甚至动用了“一票否决权”,但是仍然有不少学校在补课,令行并不禁止。于是问题又产生了,政府和学校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政府究竟应该怎样来管学校,管什么?
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学校制度仍然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烙印,虽然最近二十多年来我们也进行了很多改革,收到了不少成效,但传统的计划经济属性并没有根本改变。
比如说,目前我们的社会已经建立了法人制度,学校应该是法人组织,校长应该是法人代表,但其实不然,有名无实,真正的法人是教育局。校长是对教育局负责而非对学校负责,对教育局长负责而非对全校师生负责。因此学校往往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的、战略性的发展意识与发展规划,因为不需要有也不可能有。
又比如说,学校的管理结构也不是法人的治理结构,尽管有校工会、教代会,但民主决策和有效监督并不强。因此,学校管理的权力化、非制度化和经验化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是家长式管理,非现代组织的特征在一些学校中还相当严重。
从学校内部来说,教育教学制度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整本整本的,但问题是,这些制度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它所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工业社会甚至是农业社会的教育特征,它所支撑的主要是传统教育、标准化教育的需要。而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下,力图代表知识经济社会、信息时代教育要求的现代教育(如新课程的推进),却得不到学校制度的有力支持。
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它又是一个封闭的孤岛,社区、家庭难以有效参与、有效监督,虽然学生、家长是学校的服务对象。学校也很少介入社区的文化建设,虽然学校建在社区,也很希望社区环境能与学校教育环境相协调。
这些情况已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在基础教育中,通过“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学校的主体性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激活学校的发展潜力,形成学校自身的发展能力;让每所学校都成为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学校;让每所学校都以现代教育的理念与方式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这将对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主要是指:相对于传统学校制度而言的,符合现代教育基本理念与指向,能适应学校教育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学校为基点,以有效调节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关系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发展及校长、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新型的政校关系和学校自主发展机制为主要内容,体现“现代教育”特征,保证素质教育目标实现,促进学生最优发展的“学校制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
1.建立“以学校发展为本”的政府依法管理系统与模式。
2.建设“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学校内部制度。
3.形成“社区(会)、家庭与学校”的互动机制。
4.开发并形成社会的教育支持、服务与监督系统。
如果真正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那么“把学校还给学校”,就不是一句空话。
一、“把学校还给学校”,政府应该首先行动,从我做起。
要确立政府依法设置学校,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办学观;政府管理模式应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体行政性管理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指导性管理,政府必须从“大校长”的角色地位上解脱出来,给予办学实体——学校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遵循国家颁行的学校管理规程前提下,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形成学校的教育风格、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激励学校从不同的角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把学校还给学校”并不是对学校的放任自流。
对于公办学校来说,政府是“投资者”,代表人民对公共的教育资源进行分配与管理,对全体人民群众负责,因此他必然要对学校进行管理,进行监督,依法处分,要对资源的投入效益作评估,这是政府的职责。但问题是:方式是什么?
在“把学校还给学校”的改革过程中,健全与完善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度将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只有明确政府与学校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程序、标准与评估办法来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可能真正地“把学校还给学校”。
与此同时,明确表达政府对学校发展的价值观和导向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在投入教育的时候,必然要表达政府的价值取向,并按照这种价值取向来评估投入的效益,这是一种国家意志,它有强制性要求的性质,每一所学校都应自觉贯彻与执行。例如上海市最近提出了“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估标准”,实际上这就是政府在表明:什么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什么样的学校制度和机制可以保证学生和教师能够自主地、积极地、主动地 《把学校还给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