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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


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校企合作上采取了一定措施,与财政部、国税局制定政策.鼓励企业有更大积极性参与,用人主体的企业仍然被至于“买方”地位,处在鼓励参与的客体地位。
  (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历史的传统历来是办教育以国家为主.政府处于投资主体地位,用人主体处在缺位。近年来,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投入有较大的增加,2006年达到3.0%的比例.然而与高职教育总投入比还很低,虽然“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事实上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和学费征收,“在高职教育经费中,政府拨款不足60%。”而这一点上明显体现地是职业教育是以国家投入为主的教育,处于用人主体地位的行业、企业没有承担应有责任,反而成了“买方”,对现成的“产品”挑挑拣拣,抱怨不断。从整体来说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速度很快,规模很大,然而资金投入没有明显增加.“办学条件的一些基础性指标呈下降态势,如2004年到2005年生均图书由71.5册下降到64.7册.生均教学仪器没备值也由5802元下降到5492元.这些都反映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投入并没有明显的增加。”事实上生均经费比以前还少。从质量和品质上来说.处于滑坡的境地,必然出现的结果是:一方面职业教育发展投入不足,影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与企业所用背离.学不能致用.使处于劣势的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难度压力增大。因为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差异.实际操作能力是其关键体现,这就需要更多的投入。“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统计.高职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相比,在一定程度上,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三)校企合作缺失连接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_}一-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如何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如何与企业密切联系,由于政府没有实际的法律制度保证双方有机结合.学校与企业处于两可的状态,同时学校与企业都有自己的规律和利益,如何合作才能共赢,需要政府指导和公正,二者才能根据所需找到结合点,才能走到一起。目前,校企合作处于被动状态,一些地方的学校、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正在寻找有利途径.如“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动争取政府机构的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双元制”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由于历史背景和教育体制的差异.我们不可能照搬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但有些基本原则与思想是可以借鉴的。纵观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作用.不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上,更重要的是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我国能够借鉴的.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氛围
  长期以来,我国把高考看作是“鲤鱼跳龙门”.考入大学的学子被看作精英,而对高等职业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许多人把选择接受职业教育看作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有些人认为职业教育是落榜生教育.有些人认为职业学校条件不好,文化知识学得少等.尤其在今天就业难的现状下,本科、研究生都找不到工作,何况是高职毕业的专科生呢。还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未像本科教育那样发展成熟.没有突出高职教育的特色,职教在许多人眼中被看成是普通教育的附属物。而在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实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成为法定的内容.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是一种社会风尚,、因此,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就要转变的观念,向德国学习.营造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氛围,拓展学校与企业通道,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提高毕业生的质量,通过事实来证明,具有校企合作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带来的不仅仅是实现企业和学校共赢,而且利己、利家,更利国,才能够改变家长、社会固有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保障校企合作的法规政策
  国家应该制汀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办学主体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确定企业必须承担职业教育的义务.才能行使用人的权利,把职业教育变成企业内生的行为.而不是外在的,一种嘱咐或压力。要把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要我做”变成“我必须做”。同时明确企业与学校依据法律应承担起的责任.在各环节都应有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如学生顶岗实习制度,是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有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做保障,仅靠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只能起到指导性的效应。
  (三)发展“多元化”的投入模式
  资金投入是学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而职业教育又是需要很大投入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投入渠道狭窄性.从高等教育来角度来看处于尴尬的位置。与本科教育相比上不去,与中专、技校相比下不来,经费投入无法保证。为此,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和强化各级政府、各个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举办职业教育的法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行业、企业等用人主体投入的力度。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建立以国家、高校、企业和民办学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国家给予政策的指导以及硬件的支持,学校提供社会最急需的知识技能,企业提供实习和就业场所,形成多种投入成分整合的资金来源渠道。
  (四)构建企业和学校的互动桥梁
  针对企业用工的不同情况,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赋予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企业与学校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企业用工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过程逐步协调一致问题;研究技术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双向流动机制,促进学生理论与岗位相一致,学以致用;研究建立健全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研究校企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各自责、权、利,引导、监督、落实校企合作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促使双方达到共赢的目的.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渠道,最终达到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目的。
  (五)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要充分调动企业对职业教育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用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的积极作用。政府应积极主导双方密切配合,提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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