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
路明兰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从政府推动开始,在立法、资金、约束机制等多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企业与学校积极联动,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从而成为“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存在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校企合作缺失连接链等问题。德国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下的校企合作经验,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校企合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政府推动;校企合作;启示
作者简介:路明兰(1966-),女,河南范县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1)02-0039-02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一线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但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企业与学校相互沟通,互助互赢,学以致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校企合作有效的渠道.还存在着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与企业所需严重脱节.校企合作办学没有实质性突破等问题。在这方面.政府推动下的德国“双元制”办学模式,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把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培养成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职业人才”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中政府如何推动校企合作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政府在“双元制”教育中推动校企合作的做法
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开展的最好的国家之一.“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其最成功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即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是在企业和学校两个地点进行的,使学生就业时具有较高的技能和创造力.直接进入经济的生产链条,缩短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企业与学校达到双赢。因而双方积极联动,使其迅速的从二战的废墟中恢复站立起来,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中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推动经济发展腾飞的关键.德国政府积极推动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顺利发展,专门进行职教立法.明确“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的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办学制度,校企双方必须依法遵循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68年联邦政府召开全国11个州总理会议,讨论并通过《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这是德国首次为高等职业教育立法。1969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是这种教育体制的主要依据,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有关教育法规,如《劳动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从国家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程,学校、企业共同完成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等政策规定,使得履行职业教育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制体系,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有力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推进。
(二)经费渠道畅通
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州政府、企业三方分担,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培训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并且受到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学生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培训学生是企业的应尽责任。因此,在德国,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自己的事在操作,并将其培训投入作为是对企业未来的投资,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自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负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
(三)协会负责贯彻实施
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教育中,行业协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职业教育具体管理由联邦教育法授权给各行业协会负责,其中,行业协会专门设有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企业的雇主与雇员的代表及职业学校的教师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职业教育考试.企业办学资格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的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行业协会设有的考试委员会不与任何一个培训机构挂钩.从而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规范,结果具有权威性,这成为企业与职业学校相结合强有力的桥梁。企业协会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授予的.最终还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是政府依法授权成立的专门组织保证校企紧密结合。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在具体的落实措施上一直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我国的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制中的一个类别或一个层次,是以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教育从源头上就与企业没有任何联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校企合作一直处于被动发展的状态.随着企业用人难匹配和学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日益严重,学以致用,企业与学校联动缺少渠道的问题突显出来.政府在推动职业教育法发展中主导作用明显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i方面:
(一)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
1996年我国颁布了《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如何将法律贯彻于实践中还没有实际的操作程序.处在宏观指导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第六条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没有硬性的法律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如何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应受哪些法律的约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后上岗前不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就进入岗位工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到目前为止,在职业教育发展中.从国家法律框架中还没有明确学校、企业应该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二者仍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个体。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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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明兰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从政府推动开始,在立法、资金、约束机制等多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企业与学校积极联动,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从而成为“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存在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校企合作缺失连接链等问题。德国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下的校企合作经验,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校企合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政府推动;校企合作;启示
作者简介:路明兰(1966-),女,河南范县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1)02-0039-02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一线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但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企业与学校相互沟通,互助互赢,学以致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校企合作有效的渠道.还存在着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与企业所需严重脱节.校企合作办学没有实质性突破等问题。在这方面.政府推动下的德国“双元制”办学模式,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把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培养成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职业人才”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中政府如何推动校企合作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政府在“双元制”教育中推动校企合作的做法
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开展的最好的国家之一.“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其最成功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即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是在企业和学校两个地点进行的,使学生就业时具有较高的技能和创造力.直接进入经济的生产链条,缩短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企业与学校达到双赢。因而双方积极联动,使其迅速的从二战的废墟中恢复站立起来,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中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推动经济发展腾飞的关键.德国政府积极推动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顺利发展,专门进行职教立法.明确“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的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办学制度,校企双方必须依法遵循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68年联邦政府召开全国11个州总理会议,讨论并通过《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这是德国首次为高等职业教育立法。1969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是这种教育体制的主要依据,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有关教育法规,如《劳动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从国家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程,学校、企业共同完成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等政策规定,使得履行职业教育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制体系,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有力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推进。
(二)经费渠道畅通
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州政府、企业三方分担,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培训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并且受到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学生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培训学生是企业的应尽责任。因此,在德国,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自己的事在操作,并将其培训投入作为是对企业未来的投资,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自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负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
(三)协会负责贯彻实施
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教育中,行业协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职业教育具体管理由联邦教育法授权给各行业协会负责,其中,行业协会专门设有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企业的雇主与雇员的代表及职业学校的教师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职业教育考试.企业办学资格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的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行业协会设有的考试委员会不与任何一个培训机构挂钩.从而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规范,结果具有权威性,这成为企业与职业学校相结合强有力的桥梁。企业协会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授予的.最终还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是政府依法授权成立的专门组织保证校企紧密结合。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在具体的落实措施上一直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我国的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制中的一个类别或一个层次,是以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教育从源头上就与企业没有任何联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校企合作一直处于被动发展的状态.随着企业用人难匹配和学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日益严重,学以致用,企业与学校联动缺少渠道的问题突显出来.政府在推动职业教育法发展中主导作用明显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i方面:
(一)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
1996年我国颁布了《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如何将法律贯彻于实践中还没有实际的操作程序.处在宏观指导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第六条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没有硬性的法律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如何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应受哪些法律的约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后上岗前不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就进入岗位工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到目前为止,在职业教育发展中.从国家法律框架中还没有明确学校、企业应该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二者仍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个体。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