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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收费站路征科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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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策与建议
    在治理超限运输过程中,**市也发现了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公路法》及《超限运输管理规定》已明显落后司法实践,缺乏对超限运输的详细规定。自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全国性的集中治超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层层发文贯彻落实,但是在执法实践发现存在实施具体规定中,各部门有矛盾之处,口径不一,标准不一,程序不一。不仅部门与部门之间规定不一样,各省、市还有各自的标准,由于政府下达的有关文件法律效力不够,因此引发不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多起诉讼。法规性文件存在“盲区”。如强行逃避检查的车辆如何处罚,没有具体处罚标准,无所适从。
   2、管理体制需要理顺。如执法资格问题,公路部门具有管理权而无执法权,**市交通、公路部门配合较好,能够互相支持、联合执法;如果有的地方两个部门之间协调不好,治超有可能成为交通稽查机构的“独角戏”。2004年11月,**市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集中联合整治交通秩序工作(以治超为重点),交通、公路、公安组成了执法联合体,使治超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
   资源型城市往往是超限运输的“重灾区”,必须“出重拳”、“下猛药”,立足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只有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根治超限“顽症”。
   首先是舍得投入。仅拿枣(庄)木(石)高速公路为例,经计算每年超限运输造成该路的路产净损失为4320万元;他们认为:如果每年为这条路投入百万元治超成本,遏制了超载就是为国家节约了数以千万计的养护费用。
   其次要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治超队伍。具有治超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要保持一定数量,以应对紧急事件。执法人员少不安全,易受攻击。
   三是要形成治超网络。随着县乡公路建设的等级提高,“村村通油路”工程的实施,在设立固定超限检查站的路段,许多超限运输车辆绕行通过;仅靠几个检查站点无法全面治理超限。在大型矿区、水泥生产厂家的货场,可安置超限检测设备,源头治理;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普通路桥应始终保持流动稽查。治超要从点到面,覆盖重点区域,监控重点路段,把住主要路口。
   超限运输治理应成为政府行为。由于超限运输经济利益驱动巨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行业管理层面上加以认识和解决。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车辆制造企业要根据我国现有公路水平对等级承重能力、车辆荷载标准有科学的界定,对违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甚至关闭;尤其要取缔各类不规范的汽车改装厂,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出厂、无法上路,从源头上把好关。
   明确路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公路部门行使公路管理权,管理权与执法权分离,造成了“公路部门管、侵权人不理”的尴尬局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只能助长部门各取所需的利益价值取向,必然会出现以罚代管现象。
   规范执法管理。无论是交通稽查人员、路政管理人员、还是交警,都要牢记“打铁还得自身硬”,加强队伍建设,不能出现公路“三乱”。在治超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掌握原则,把握尺度,善于发现治超工作中的规律性东西,善于沟通交流,多考虑大局,避免激化矛盾,妥善地解决好治超工作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冲
    
   

《国道收费站路征科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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