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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以及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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