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经典故事,学法律知识
讲经典故事,学法律知识
作者/纪威俊
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阅读等渠道,初中生已接触到了一些经典文学作品了,也学到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他们能够讲经典中的故事,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很难作出较为全面的、正确的评论。比如,语文课中读到了《黄泥冈》,他们想要对其中人物的是与非谈一些看法,却说不清道不明。此时,他们处于欲“愤”欲“诽”的状态,正是教师进行启发的时候。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在校内开设了法文化校本课程。该课程的实施方式较多,有参观访问、调查取证等等,本文只探讨一些与解读经典故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割发自辱,曹操意在服众
(曹操)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摘自《三国演义》第十七回有删节)
这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值得仔细探讨。上课时,我首先提出“故事中提到了哪些规则?”学生回答:一个是禁止大小将校践踏麦田;另一个是法不加于尊。接着问“这些规则是怎么来的?”学生答第一个规则是曹操制定的,第二个规则出于《春秋》。教师追问当这两个规则相矛盾的时候该怎么办?《春秋》是儒家经典,它所确立的亲亲、尊尊、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等原则,一直是古代司法官吏决狱的重要依据,故《后汉书·丁鸿传》有“春秋之义,不以家事废王事”的说法。所以,郭嘉的说法有理有据。
按现代法理来看,春秋之义相当于宪法性法律规范,属于上位法,而军令属下位法。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使曹操违反了军令也无须处罚。
同样,按现代法,曹操是否有罪?对此问题学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教案 fanwen.oyaya.net) 其实曹操也没罪。因为田种惊起一鸠致使马受惊践踏麦田,并非曹操故意;践踏行为的发生也非曹操所能控制,曹操主观上并不希望践踏事件的发生,相反,从他颁布的军令来看,他禁止任何人有践踏事故的发生,当然包括他自己。所以,践踏麦田纯属意外事件。那么是否因为曹操没有刑事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不是的。马践踏麦田的民事责任须由曹操的所在单位来赔偿。此时,曹操“割发代首”代替不了民事赔偿。
曹操割发的目的是什么?秦律有髡刑,汉代继续实行。“髡发”即将罪犯的头发剪去,是一种刑罚。又,《孝经》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毁损包括头发在内身体的任何部分,都是不孝。曹操割发相当于宣告自己有不孝行为。所以,曹操这一举动,令将士们十分感动。
二、大义灭亲,追求高尚须守法
州吁是卫庄公爱妾所生,既受宠爱又喜欢玩弄兵事游戏。……石猎对庄公说:“宠爱儿子,就要教他走正道,不要走邪道。如果一直让他骄、奢、淫、浃,就会自陷于邪道。现在的州吁受宠太过、奢靡太过。如果以州吁为接班人,就要定下来,否则,就要提防他将来作乱。”……庄公不听。石猎的儿子石厚经常跟州吁在一起(图谋不轨),石猎禁止不了。庄公死,桓公继位,石猎就告老回家了。后来,州吁弑桓公而自立。
为了巩固州吁的君位,石厚问计于石猎,石碚说周王信任陈侯,通过陈侯去朝见周天子,州吁的君位就稳固了。州吁、石厚就去了陈国。石猎派人告诉陈侯州吁、石厚是弑君者,希望能把他们抓起来。石碚又派手下去杀了州吁、石厚。(根据《左传》改写)
大义灭亲的故事经常为人们提到,然而,对大义灭亲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应有的认知。有以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石碚为什么要杀石厚?其执法者是否都会像石碚一样秉公执法?若不能,该怎么办?
从故事来看,石碚是当时卫国位高权重的老臣,我们且认定石碚拥有杀死叛臣州吁、石厚的权力。为了卫国的安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当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这就是石碚杀州吁与石厚的两项大义。作为执法者的石碚,面对自己儿子为非作歹,虽然于心不忍但还是亲自派手下去杀了儿子,既体现了石碚秉公执法的品质,又表现了高尚的道德人格。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已为史官左丘明所肯定,我们也无须作更多的评价。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假如换了一个执法者,是否都能够做到心地无私,光明磊落呢?许多事实告诉我们,由于人性存在不光辉的一面,往往是不可能的:
今天,我们如何做才不使石碚们为难,使枉法包庇者不能包庇呢?为了规避人性不光辉的一面,许多国家都规定回避的法律制度,即执法与司法人员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这是其一。其二,作为一般的公民,能不能“大义灭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伤害别人的健康,甚至剥夺别人的性命。所以任何有“大义灭亲”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是犯罪行为。
大义灭亲作为传统文化,要继承何发扬它崇尚人性光辉的一面,积极追求光明、高尚?在法治社会,即使追求光明、高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之。
三、肆意枉法,须把权力装进法律笼子
贾赦在外头看到了几把旧扇子,觉得家里的扇子都不如它,就叫人到处搜求。后来,打听到石呆子有二十把旧扇子,他穷得连饭都没得吃,就是不肯拿出来让人看。
贾琏烦请了多人说合,才被允许到他家里稍稍看了看,、贾琏说这些扇子全是湘妃、棕竹、麋鹿、玉竹的,皆是古人写画真迹。贾赦听了便不管花多少银子都要买下来。石呆子却说“我饿死冻死,一千两银子一把我也不卖!要扇子,先要我的命。”
贾雨村听说后,便讹石呆子拖欠了官银 《讲经典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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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威俊
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阅读等渠道,初中生已接触到了一些经典文学作品了,也学到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他们能够讲经典中的故事,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很难作出较为全面的、正确的评论。比如,语文课中读到了《黄泥冈》,他们想要对其中人物的是与非谈一些看法,却说不清道不明。此时,他们处于欲“愤”欲“诽”的状态,正是教师进行启发的时候。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在校内开设了法文化校本课程。该课程的实施方式较多,有参观访问、调查取证等等,本文只探讨一些与解读经典故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割发自辱,曹操意在服众
(曹操)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摘自《三国演义》第十七回有删节)
这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值得仔细探讨。上课时,我首先提出“故事中提到了哪些规则?”学生回答:一个是禁止大小将校践踏麦田;另一个是法不加于尊。接着问“这些规则是怎么来的?”学生答第一个规则是曹操制定的,第二个规则出于《春秋》。教师追问当这两个规则相矛盾的时候该怎么办?《春秋》是儒家经典,它所确立的亲亲、尊尊、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等原则,一直是古代司法官吏决狱的重要依据,故《后汉书·丁鸿传》有“春秋之义,不以家事废王事”的说法。所以,郭嘉的说法有理有据。
按现代法理来看,春秋之义相当于宪法性法律规范,属于上位法,而军令属下位法。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使曹操违反了军令也无须处罚。
同样,按现代法,曹操是否有罪?对此问题学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教案 fanwen.oyaya.net) 其实曹操也没罪。因为田种惊起一鸠致使马受惊践踏麦田,并非曹操故意;践踏行为的发生也非曹操所能控制,曹操主观上并不希望践踏事件的发生,相反,从他颁布的军令来看,他禁止任何人有践踏事故的发生,当然包括他自己。所以,践踏麦田纯属意外事件。那么是否因为曹操没有刑事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不是的。马践踏麦田的民事责任须由曹操的所在单位来赔偿。此时,曹操“割发代首”代替不了民事赔偿。
曹操割发的目的是什么?秦律有髡刑,汉代继续实行。“髡发”即将罪犯的头发剪去,是一种刑罚。又,《孝经》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毁损包括头发在内身体的任何部分,都是不孝。曹操割发相当于宣告自己有不孝行为。所以,曹操这一举动,令将士们十分感动。
二、大义灭亲,追求高尚须守法
州吁是卫庄公爱妾所生,既受宠爱又喜欢玩弄兵事游戏。……石猎对庄公说:“宠爱儿子,就要教他走正道,不要走邪道。如果一直让他骄、奢、淫、浃,就会自陷于邪道。现在的州吁受宠太过、奢靡太过。如果以州吁为接班人,就要定下来,否则,就要提防他将来作乱。”……庄公不听。石猎的儿子石厚经常跟州吁在一起(图谋不轨),石猎禁止不了。庄公死,桓公继位,石猎就告老回家了。后来,州吁弑桓公而自立。
为了巩固州吁的君位,石厚问计于石猎,石碚说周王信任陈侯,通过陈侯去朝见周天子,州吁的君位就稳固了。州吁、石厚就去了陈国。石猎派人告诉陈侯州吁、石厚是弑君者,希望能把他们抓起来。石碚又派手下去杀了州吁、石厚。(根据《左传》改写)
大义灭亲的故事经常为人们提到,然而,对大义灭亲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应有的认知。有以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石碚为什么要杀石厚?其执法者是否都会像石碚一样秉公执法?若不能,该怎么办?
从故事来看,石碚是当时卫国位高权重的老臣,我们且认定石碚拥有杀死叛臣州吁、石厚的权力。为了卫国的安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当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这就是石碚杀州吁与石厚的两项大义。作为执法者的石碚,面对自己儿子为非作歹,虽然于心不忍但还是亲自派手下去杀了儿子,既体现了石碚秉公执法的品质,又表现了高尚的道德人格。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已为史官左丘明所肯定,我们也无须作更多的评价。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假如换了一个执法者,是否都能够做到心地无私,光明磊落呢?许多事实告诉我们,由于人性存在不光辉的一面,往往是不可能的:
今天,我们如何做才不使石碚们为难,使枉法包庇者不能包庇呢?为了规避人性不光辉的一面,许多国家都规定回避的法律制度,即执法与司法人员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这是其一。其二,作为一般的公民,能不能“大义灭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伤害别人的健康,甚至剥夺别人的性命。所以任何有“大义灭亲”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是犯罪行为。
大义灭亲作为传统文化,要继承何发扬它崇尚人性光辉的一面,积极追求光明、高尚?在法治社会,即使追求光明、高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之。
三、肆意枉法,须把权力装进法律笼子
贾赦在外头看到了几把旧扇子,觉得家里的扇子都不如它,就叫人到处搜求。后来,打听到石呆子有二十把旧扇子,他穷得连饭都没得吃,就是不肯拿出来让人看。
贾琏烦请了多人说合,才被允许到他家里稍稍看了看,、贾琏说这些扇子全是湘妃、棕竹、麋鹿、玉竹的,皆是古人写画真迹。贾赦听了便不管花多少银子都要买下来。石呆子却说“我饿死冻死,一千两银子一把我也不卖!要扇子,先要我的命。”
贾雨村听说后,便讹石呆子拖欠了官银 《讲经典故事,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