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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立法滞后、制度不健全、监督和调查取证困难、大气候影响、潜规则等等。如:立法滞后问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金融部门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的形式内容规定过于简单,不能适用。另外,工程、土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1、交通工程建设资金拨付问题。有的交通工程建设资金绕过局财务直接拨付到项目办专款专用,但决定资金的拨付往往由个人决定,很少开会集体研究,难以监督。
   2、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方的“挂靠”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包工头”挂靠几个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同时参与同一工程的招投标,容易出现围标情况。
   3、国有土地拍卖中对一些恶意与开发商串通故意压低地价的评估机构,市局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制裁权,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宣传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指示精神,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活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关注治理工作的情绪,在社会上大力营造反商业贿赂的廉政氛围,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2、完善监督机制。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行业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出台相关的管理监督制度和规定,增强治理工作的针对性,以减少或避免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3、实施阳光操作。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医药采购、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规定,改革不适时宜的制度和方法,加大对易发多发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4、加大查处力度。要明确查处重点,进一步搞好案件的排查,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加大对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持对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和震慑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体现治理工作的社会成效。
                                   市 治 贿 调 研 组
                                    2006年10月26日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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