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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调研报告


sp;  5 .有权拒绝其他人,包括不相关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有利于考察人员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独立、负责地开展考察工作。
   6 .干部考察人员因考察干部而遭到打击诽谤的,有权要求组织予以澄清事实和处理相关人员。
   7 .当考察人员与考察组集体形成的意见不一致时,考察人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做出书面说明。
   此处,其他考察工作责任主体都有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对考察对象的看法、评价及使用意见的权利 ( 包括考察对象本身 ) 。
   ( 五 ) 切实执行责任追究,确保考察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对干部考察过程中发生的责任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承担责任的考察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违反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行为的处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调离组织 ( 人事 ) 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要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1 .责任追究要以责任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有关责任主体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例如,考察主体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给考察工作内定框框,干扰考察工作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不认真听取和处理考察组汇报的情况,放松对考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行为,属于过失的行为。对以上故意和过失的行为造成考察工作失真失实的,都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2 .责任追究的大小要与考察失真失实所造成的后果相联系。自古到今,知人是最难的事之一,所以有“伯乐相马”一说。虽然现在强调“赛马”、“众人相马”,但考察主体由于种种原因,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失察的现象。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该承认这一事实。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导致用人上的失误而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而不是为了责任追究。因此,责任追究必须与考察失真失实所造成的后果联系起来。对一般性的考察工作失察可从轻追究或免予追究,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考察对象的重大问题且已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考察人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提拔不久就严重违法乱纪等情况,对相应责任主体要从重追究。
   3 .责任追究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层级负责,责任到人。为保证考察工作责任制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将考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职责都要落实到人,使参与考察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考察组是考察工作的直接承担者、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根据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我们认为,要明确区分考察组长和一般考察人员的责任。一旦出现考察严重失真失实的情况,考察组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考察人员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这样有利于发挥考察组的整体功能,防止出现“人人负责,无人负责”的现象。同时,为强化考察人员的责任心,应明确规定,考察人员有权对考察组形成的考察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在失实的考察材料上提出不同意见的考察人员不应受到追究。
   4 .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分别做出处理。
   干部考察工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文化、群体的整体素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单位群体对考察对象的主流评价;权钱交易、行贿受贿通常是在私底下进行,知情人很少,群众的反映大多缺少证据。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重大情况,考察组在短时间内是难以下结论的;对考察对象才能的评价我们目前还缺少系统科学的评价方法,要求考察人员都具有一双“识英雄”的“慧眼”也难以做到。这些情况说明,目前的考察工作还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可以对考察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但责任追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
   三、制定和推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干部考察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能使干部考察工作达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制定和推行考察工作责任制时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主观努力与客观限制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交通的便利、通讯的快捷方便,使人们的活动领域大大地扩大,人与人交往的频率大为加快,而作为个体的人是处于动态的状态中,人的活动除公开的形式,还有大部分不公开或半公开的隐蔽形式,客观上对考察工作造成极大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考察人员的主观努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可能不能完全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甚至会出现较严重的遗漏 - 因此在制定考察工作责任制时,应认真处理好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限制的关系。发生失察时,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情况,明确责任。考察人员已尽一切所能,但由于客观限制并且该限制非考察人员所能克服,由此引起的失察,不应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客观条件难以克服,但考察人员没有在主观上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引起的失察,也应由考察人员负责;客观限制条件可以克服,但由于考察人员的失职而引起失察,完全由考察人员负责。制定考察责任制时,通过科学地区分主观努力是否足够、客观条件限制的大小等情况,才能明确责任,给考察人员正确的指引。
   二是任前考察与平时考察的关系,对考察对象的考察除任前考察外,还应注重平时考察。平时考察是干部考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和年度考核,日常考察主要是伴随干部平时工作过程中的动态跟踪性考察。年度考核主要是对下部年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如果单纯依靠年度或届中届末的集中考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调研报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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