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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起草了《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目前部门会签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印发。请各市也尽快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购买对象、申请购买的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是加大安置住房建设力度。在普通商品住房中,要优先安排安置住房建设,切实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安置住房建设力度。要把安置住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没有安置房源不得实施拆迁。各地要根据城市住宅拆迁规模,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建设计划,解决好城市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所需的安置用房,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今年,省建设厅将重点抓好几个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试点,总结经验、研究政策、推广典型、指导全省工作。各地也都要抓1-2个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四是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各地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力争用三年时间对符合政策的家庭全部保障到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原则,测算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需要财政解决的资金,列入城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城市,要通过直管或自管公房租金核减的形式,先解决部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年内在17城市全面启动。
  
五是实施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烟台市将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作为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积极筹措整治资金,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并对改造后的小区普遍实行了物业管理,得到了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学习借鉴烟台的经验,将旧小区整治改造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治改造,逐步改善旧小区人居环境,完善使用功能,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努力提高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
要以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新出台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为重点,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水平。在全省建立创建优秀住宅小区的激励机制,推动新建住宅小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引导开发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提升我省住宅建设总体水平,为居民创造更加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通过创建活动,要使全省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有明显提高,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更加齐全,建筑节能率达到50%以上,住宅性能达到1A级标准以上。这项工作省建设厅还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具体部署,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省建设厅近日修订颁布了新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新《规定》提高了开发市场的准入门槛,并把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城市。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标准、权限开展资质审批,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搞好总量控制,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省里将把主要精力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后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直至收回资质审批权。对原已取得开发资质、但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其抓紧完善条件,在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如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仍达不到新标准要求,应根据《规定》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是积极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化和节能省地型住宅的产业政策,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走规模化、集成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建立住宅产业现代化体系,构建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结构。根据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的需要,将涉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关键性能指标作为强制性要求,实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通过性能认定,积极推广住宅通用部品和“四新技术”,鼓励可再生、高性能、低材耗建筑材料应用,推行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四是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扩大康居示范工程项目覆盖范围,争取每个设区城市确定1-2个国家康居示范项目,加强对康居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挥康居示范工程在推进住宅产业化方面的示范作用。
  
(三)切实做好房屋拆迁信访案件集中处理,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拆迁信访突出问题集中处理工作已进入第二阶段。要实现本阶段确定的基本解决拆迁上访历史遗留问题及新拆迁不得引发新的上访这两个目标,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地在继续做好拆迁信访个案处理的同时,要特别把精力放到源头治理上来,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努力实现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一是继续抓好拆迁信访案件的集中处理。对2004年年底前的信访案件,特别是中央交办的案件,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核查,切实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力争5月底前妥善解决;对今年新出现的信访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解决在当地,避免越级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案件产生;对已办结的案件,要抓好处理方案落实,并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发现新苗头、新问题,防止案件反弹。
  
二是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要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新建和改造的关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拆迁规模,避免盲目大拆大建。要继续执行拆迁计划审批备案制度,今年全省房屋拆迁规模要控制在1000万平方米以内,其中,新审批拆迁规模不超过600万平方米。不符合城市规划、未纳入拆迁计划或补偿资金不到位、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对个别拆迁矛盾突出、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城市,除重点工程外,其他项目拆迁一律冻结。
  
三是规范拆迁管理和拆迁信访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规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机构及职责,继续推行“四合法一到位”(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补偿安置资金到位),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纠纷。要健全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严格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做到“阳光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各地要继续坚持建设部提出的“八项原则”和我省推行的“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拆迁管理和拆迁信访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抓好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加强宣传教育相结合,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向群众宣传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一是继续抓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落实。各地要加大欠发达地区及困难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落实力度,指导尚未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的市、县和企业,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尽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住房补贴,扩大住房补贴覆盖面,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二是尽快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凡经房改部门审批确认做挂帐处理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地应尽快兑现。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要尽量一次性足额兑现;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职工离退休、换购住房或工作调动时给予解决。兑现一次性补偿的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当地政府统筹或企业自行解决。
  
三是加快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建设。各设区城市都要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严格清理运作不规范及无担保能力的担保机构。要指导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及其他民间资金介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要特别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担保力度,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
  
(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一是继续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不按约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金等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强化开发合同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开工和交付使用。
  
二是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要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末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行为。严格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房地产评估、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佣金、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不实估价报告或面积测绘报告的行为。
  
三是加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严格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完善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建立。要将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情况及时载入档案,并在网上公布,发挥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六)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
  
一是下大力气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继续深入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2]2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政策性障碍,为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开展房地产市场收费清理检查,严肃查处超标准或无标准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住房交易成本。
  
二是规范和强化权属登记工作。按照建设部修订后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稳步推进集体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工作,为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核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继续开展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考核活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和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为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是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在全省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要在指定银行为该房地产项目设立预售资金专户,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将预售资金交入专户,由银行根据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分批向开发企业拨付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切实保证预售资金安全,防止烂尾工程产生,更好地维护购房人权益。
  
(七)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提请省政府出台《山东省物业管理办法》,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由省里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投票权数等事宜加以明确,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解决部门职责不清、建管脱节等问题,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二是健全物业管理市场机制。加快房管所、物业管理企业转制的步伐,使其尽快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鼓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投标进行双向选择,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机制新、效益好、规模大、信誉佳的品牌企业,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总体水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招投标的客观公正,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要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以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房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管工作,切实收好、管好、用好这笔资金。
  
四是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多层次的物业管理培训,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及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要做到持证上岗,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引入管理顾问、管理软件、智能化管理系统等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技术含量和物业企业管理水平。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引导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去年以来,为防止经济过快增长,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具体到房地产方面,包括增加开发项目资本金、提高开发和消费贷款条件及利率等。这些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有些已经显现,有些将逐步显现。正确评价这些政策措施对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影响,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引导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各级主管部门都应当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增强市场分析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科学决策、正确实施市场调控提供可靠依据。要特别重视统计工作在房地产市场分析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相关统计资源,改

《在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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