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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


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的确,要让各方在事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也不太现实。实习单位看到这样的条款,出于风险的考虑,可能拒绝接受实习学生。面对实习难、就业难的不利局面,学校即便有这样的法律风险意识,一般也不会提及这样的条款。因此,合同法的救济途径虽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很难实现。与合同法救济途径相比,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较为可行,赔偿范围也更大。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如实习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强令学生冒险作业,或未尽到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存在未尽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过错,也应当存在民事责任。受损害学生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不过,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也有不足。首先,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实习单位或高职院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实习学生要能够证明实习单位或高职院校存在过错,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要求苛刻,有失公平。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判决实习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该说,这一做法减轻了学生的证明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但仔细推敲,这一判决的法律适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最高法院这一解释的适用对象是劳务(雇佣)关系,特别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则难以界定为劳务(雇佣)关系。再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一般都牵涉到实习单位和学校两家,在现实利害面前,容易出现两家互相推诿的现象,致使学生损害难以得到及时弥补,甚至带来“二次伤害”。

  基于上述情况,有的地方,如江西和河南等省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规定实习学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获得赔偿,但赔偿责任主体仍然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习学生发生工伤事故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此,尽管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力度,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地方走的更远,如《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但由于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而多数地方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职院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职院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形式的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职院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职院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于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报酬风险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2005

《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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