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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


8.30%;其次是来自上级机关的文件,约占22.12%;而来自下级机关的文件居末席,只占18.58%。
     (五)档案存毁率:
     表6和表7反映出,所调查的两个不同全宗的部分民国档案,经初步鉴定,不需要保存的所占比例不大,分别只有10.25%和11.57%。
     另据有人对某馆馆藏的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县警察局及部分区乡等11个全宗(单位)统计,可剔除的约占15%。
     三、讨论意见
     下列意见是我们对内江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讨论研究而产生的。
     (一)对于数量较大而确无保存价值的某一类型的民国档案,可采用“选样保留”,以达到优化的目的。
     属于这一类型的民国档案,至少应包括这么两个部分:一是诉讼档案。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部分档案反映的多为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如赌博、斗殴、赖债、毁约、侵利、盗窃、吸毒等等)。其利用价值十分有限。二是各县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的选民名册,从利用情况和研究价值这两个方面来看,均无继续保存下去的必要。而这两部分档案数量巨大,前者占整个馆藏民国档案的 44.67%;后者虽然只占馆藏的2.25%,但在该全宗中却占去了五分之一。这两部分档案若处理掉,可减轻将近一半的库存压力。
     而这一类型的民国档案是否还有(如学籍档案等)?可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研究加以确定。
     (二)对于数量较小的民国档案,无论其价值大小,除少量剔出外,原则上不宜作大的变动。
     我们认为,对于民国档案的鉴定和取舍,不应囿于现行文书档案的鉴定模式。如先制定一个详尽的《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然后逐件逐页地去鉴定、剔除,此举且不说需耗费大量人力,实际上在为数众多的基层档案、尤其是县级馆是很难把握的。弄不好,就会造成玉石俱焚的恶果。
     在对民国档案的调查和分析中,我们曾对两个不同全宗的档案进行了模拟鉴定,实际上应当剔除的不过分别为10.25%和11.57%,所占比例并不很大。若为这些微瑕而去大动干戈,甚至承担某种风险,实在意义不大。
     更何况,我们通过分别从案卷级、文件级两个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事实上其构成也基本上是合理的。
     另一值得讨论的是,在我们调查的民国档案某些全宗中,外来文件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例如,资中专署的档案,自身形成的文件只占58.30%,而来自上级、下级及其他方面的占去了41.70%。对此,我们的认识是这样的:世间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一个机关要正常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能,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与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档案中,便是存有相当数量的外来文件,对于反映该机关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历史面貌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我们后人对民国时期各个机构及其职能并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况且,民国档案是历史的产物,档案材料的形成乃至案卷的形成都是历史面貌的反映。若要大量剔出外来文件,必将破坏案卷的历史面貌,破坏案卷原有的内在联系。其另一结果,还势必影响原有的管理与检索体系,从而增加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甚至影响档案的开发利用。
     最后,我们建议:民国档案鉴定研究工作应当加强,而且应当更为广泛和深入,切忌简单化,不能片面地为消肿而消肿,考虑的因素似乎周全一些为好。
   

《民国档案鉴定研究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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