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按照辖区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的要求,对发生市局以上集体上访案件,在限期内工作不力、形成积案或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本系统的机关干部挑动、策划、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上访、充当“内线”和幕后策划的,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资格,取消其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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