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力度的补充意见
一步加大对招商引资的考核奖励力度,建立激励机制,按引进企业纳税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进单位,重奖重用招商引资有功者,诫勉惩处招商引资不力者,坚决执行项目进资月末申报制,统一统计口径,克服以往私营经济城、工业园、工商局企业股注册的项目多地割据的局面。科学确定考核内容,以工业加工型项目为主要考核范围,以引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实际进资、纳税额、出口创汇、安排就业人数为考核标准,有针对性地调整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政策,加大项目履约率、开工率、投产率和出口率的考核力度。 2、设立目标管理奖。由审计、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奖励党政一把手一定数额的奖金。 3、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指固定资产投入),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5000元组织奖。 4、设立招商引资引荐奖。凡引进县外资金(含引进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的投资固定资产的资金)100万元以上,有偿的按5‰,无偿的按10‰予以奖励。凡在上年基础上,新争取市以上项目资金,有偿的按5‰,无偿的按10‰予以奖励。 5、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引进技术的项目,技术转让者或专利劝人所得技术转让费、咨询服务费应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 6、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门槛”和实行行业垄断。 7、加强检查督促,实施跟踪管理。为把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由县委督查室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汇报,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考核。把招商引资实绩列入两个文明建设的考核中,列入组织部门的工作实绩考核。 驻外单位实行全员风险制,除财政拨付的工作外,其余各项补助一律与任务挂钩,对驻外办主任实行聘任制,第一年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黄牌警告,第二年解聘。 8、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全力引进县外资金,主动帮助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凡引进县外资金1000万以内的(流动资金除外),属有偿资金,按到位总额的0.5%进行奖励;属无偿资金,按1%进行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有偿的按1%,无偿的按2%的比例予以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争取市以上计划外的项目资金,有偿的按1%,无偿的按2%予以奖励。如驻外机构参与的,比照驻外单位比例执行,在驻外单位比例中领取,允许费用另计。 鼓励乡镇及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其投资额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数。 上述三项引进资金,指实际投入资金或设备投资净值,由引资单位或个人申报,招商局审查,县审计或会计事物所出具验资报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其奖励资金属乡镇引进并在乡镇发展的项目,由乡财政拨付,其他项目由县财政拨付。 9、对后进单位和单位一把手实施经济处罚。凡在每年6月底以前未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9月底无实际进资的乡镇和单位,从次月起一把手离岗招商,财政下拨单位经费逐月递减5%。年底完不成任务的,财政扣拨的经费直接转入县招商引资基金;所缴纳的招商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尚未完成任务部分的2%另外收取招商引资基金,由财政从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包干经费中扣划。 10、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当年不得评先,主要领导第一年诫免,离岗招商;第二年仍未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进行调整。驻县单位未完成任务的,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建议对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11、从严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乡镇和单位,一经发现,一把手停职反省,并在县常委会上作检查,有关人员立即离岗,两年内不得上岗;同时,必须另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同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力度的补充意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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