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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监督规范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上级会计管理暨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要求,借鉴县直机关会计集中核算运作模式,吸取乡镇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经验,特制定我县乡镇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     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决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切实加强乡镇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乡镇机关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务实的政府机构,将反腐纠风工作引向深入。     (二)基本原则     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     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3、精简人员、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4、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      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范围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状况,本次纳入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财政全额供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财政所、土管所、教育办公室、文化站、广播电视工作站、计生办、民政办、企业办、计生服务站、林业站、农技站、经管站、水管站、畜牧站、扶贫分社等单位。     (二)纳入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有四部分:一是财政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二是专项拨款;三是预算外资金;四是其它收入等。     三、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会计集中核算是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监督和管理各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各类资金,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办法     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会计核算与单位分离,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原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销银行账户,其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报账人员具体办理报账结算业务。      (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设置     1、会计核算中心采取向外敞开办公,地点设在各乡镇财政所。中心设主任一名,主管会计、稽核会计和记账会计各一人。     2、会计核算中心暂实行手工记账,条件许可的乡镇可进行计算机记账,逐步过渡到全面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     3、现金、转账、汇兑业务统一由各乡(镇)信用合作社承担办理。    (三)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业务流程     1、资金流入:属于财政拨款,由财政所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提出的拨款申请,按执行进度通知代理金库,将款项直接划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户账内;属于专项拨款,由上级拨款单位将款项直接下拨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由执收单位直接缴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再由会计核算中心上解乡镇财政专户或代理金库。     2、资金使用:单位正常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其它费用等,按规定由单位审核批准后,直接到会计中心报账,托收无承付的水费、电费、邮电费等由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征得单位同意后支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现行办法执行。     3、固定资产及物资核算管理: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心按明细入账;单位购置的材料等各项财产物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账,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同时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登记薄,并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nb

《乡镇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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