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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