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