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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座谈心得体会


  大学生法律知识座谈心得体会
  
  一、普法内容和方式
  
  有幸聆听杨阳学长为我们带来的法律知识座谈,据此我们得到了关于暑假支教过程中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和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初步印象。尽管法律知识有其一定主体适用的普遍性,但考虑到三至六年级的学生认知能力的差异性,所以我们可以在教学内容上保持一致,但具体的教学方式可以由浅入深。基于杨阳学长的培训,大致以学长所说的这几个方面为蓝本:宪法性法律、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法规和教育法。
  
  至于法律教学的方式,杨阳学长提到的案例教学法和视频教学法,我以为都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具体的法律知识或许可以通过进一步学习而掌握,但我们更应该交给孩子们的是法治意识,即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这些观念对人生具有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加以重视。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二、规避班级小团体现象
  
  在任何一个具有规模的正式组织中都存在着非正式组织,一个几十人组成的班集体也不例外,因此在班级同学的学习和接触中,必然会以感情、性格、爱好相投为基础形成若干人群,这些群体不受班级干部和班主任的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正式结构,但在其内部也会形成一些特定的关系结构,自然涌现出自己的“头头”,形成一些不成文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因为非正式组织是伴随着正式组织的发展而出现的,我以为,班级小团体现象难以规避或消灭。但是我们可以积极引导非正式组织也就是班级小团体的文化建设从而避免小团体走上歪路。
  
  一、谋求与非正式组织领袖的合作,一般而言,非正式组织领袖体现了成员的价值观和共同志趣,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直接影响着组织中成员的行为,因此,当小团体中出现危机时,因首先与小团体的核心达成良好的沟通以便顺利解决问题。
  
  二、建立正式的沟通渠道
  
  由于非正式组织中的非正式沟通是缺乏正式沟通所产生的,所以小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必然存在着失真性,所以建立一个快速通畅的沟通渠道,对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和真实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谣言在小团体中蔓延时,班级管理者应该尽可能地向小团体中的某些成员传递正确的信息,由此避免了伪信息在小团体中的传播。
  
  三、迅速采取内部公关措施
  
  当班级小团体与班级管理层对抗时,管理者首先要进行自我检讨,是否由于自身错误导致群众不满。如果确实是由于管理层疏忽而危及班级利益,管理者应该迅速调整政策。如果是有人在蛊惑人心,那么管理者可以利用企业的公共场所,进行坦诚、公开的交流,以取得广大班级成员的信任。
  
  四、积极清除害群之马
  
  虽然我们说班级小团体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基于团体领袖对团体乃至整个班级的作用而言,我们必须对此重视,若小团体的领袖对班级产生敌意,那么作为班级的管理者,就应当及时找其谈话,扼杀此种不良苗头的增长。以避免其蛊惑人心,造成组织涣散和凝聚力下降。
  
  三、人身伤害处理措施
  
  在长达25天的支教过程中,我们要求避免志愿者或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若是事情不幸发生了,我们也应当做好应对准备,首先是明确责任方,让责任方为其过错承担责任,若无责任方,则作为组织者的我们便应当承担责任,然而这两种情形我们都是不愿意其发生的,所以我们更应当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提醒和安全防护。
  
  四、离异家庭儿童心理辅导
  
  父母离婚时,无论孩子年龄大小,对他们心理上的伤害都是巨大的,家庭变化使其心理造成异常的开端,还没发展成很严重的心理问题,但假如家长和老师对她的这些反常行为不重视,没能及时的纠正,任其一直发展,后果是难以预测的。
  
  我们不能使用“强压”法,即不能把问题简单认为是学生的行为习惯问题而强制她按照家长或老师的要求去做。这样做只会越“压”越严重,适得其反。而必须是在了解了孩子本身的想法后再采用各种有效的心理疗法去进行辅导,让其感受到家长及老师的真切关怀,从而引导她往健康的心理来过渡。
  
  一、松弛法
  
  我们因以知心姐姐的面目与遭遇家庭离异的学生交流,以温和的关怀的语言来拉近与他们的心理距离,让他们放下戒备,肯敞开心扉与我们进行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得表现的有耐心与亲和力,学会倾听他们的内心想法,并对其所面临的困惑或问题给出中肯的建议。
  
  二、认知法
  
  在这个年龄段的儿童,一般都对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认知力,而遭遇家庭离异的儿童更可能在这些方面发生扭曲,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向他们传授积极向上乐观的人生态度,告诉他们黑与白,错与对,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
  
  三、奖励法
  
  我们应对这些儿童的行为追踪研究与观察的同时,对其的积极行为采取鼓励或赞扬,或是口头鼓励,或是物质奖励,都会让其感受到自己所做的便是值得欣赏的,从而有利于其进行行为固化,养成良好习惯。 《大学生法律知识座谈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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