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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


内的国际组织始终十分强调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制定良好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建立良好的司法和执法体系以及处理资不抵债状况的程序。世界银行在2001制定的《有效清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和指引》中,提出了35条基本原则和指引。
其中第3条专门强调“担保权益的立法”,认为“应该为担保权益的创建、确认和实施提供法律框架”,在法律中还应该具有以下内容:各类财产的担保权益,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未来或并购后的财产,并要求根据全球的原则;还要基于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的利息的原则;担保权益,包括债务人现在或者未来承担的任何债务;告之的方法,使用较低的成本告之所有的债权人、购买人和一般公众有关担保权益的存在;应该明确对同一财产的竞争性追索权的优先顺序,要尽可能减少优先于担保权益的权利。
第4条提出“担保权的登记”。第5条提出“担保权的执行”,指出“执行系统应该规定有关财产担保权执行的有效、廉价、透明、可预测的办法。执行过程应当促使担保权的迅速实现,并确保资产价值能最大限度的得以恢复,我们应当同时考虑司法和非司法的执行方法”。
在第11条“治理结构”中,非常明确地提出“在清算程序中,公司的管理层应被由法庭指定的有资格的管理人所取代,他们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并拥有较大的权力来管理资产。”
第16条“债权:对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各种优先权的处理”,提出“破产应保护商业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各种优先权,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预期,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性。仅当其他因素更有利于债权人(如有利于公司重组或不动产价值最大化)时,方可背离上述原则。”同时这一节又强调,“《破产法》应承认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权”,“对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进行收入分配”时,“公众利益一般应次于私人权利”,“享有优先权的当事人数量应维持在最低水平”。
在27条讲到“司法机关的作用”,提出“应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或相应机构来监督和处理破产案,并尽可能指派破产方面的专家进行裁决。建立专业法庭十分必要”。
第28条“法庭绩效衡量标准,审判员的资格和培训”,提出“应采取一定的标准衡量破产法庭的能力、绩效和服务。这些标准是评价和改进法庭的基础。详尽的审判员资格标准以及对审判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也加强了这一基础”。
总之,选择影响金融生态的若干问题作为题目,就是期盼我国出台一部能有力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破产法》,同时我们也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对《刑法》中有关贷款欺诈的规定进行修订,以及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从中央银行的角度来讲,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财务硬约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角度来讲,希望大家共同探讨,增强研究,支持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周小川行长2004年12月2日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的讲话录音整理)

《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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