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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金融及政策取向


前,亟待解决的是信息支持系统,因为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市场,企图靠一家或几家房地产金融机构完全依靠自身的努力,去收集和分析其贷款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在客观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就成本而言也是十分不经济的。因此,有关各方要积极主动地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培育和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能够适应现代金融运行要求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具体而言,一是要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一批有相当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资产和项目评估、房地产和专业化工程项目咨询等。二是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咨询、评估和服务机构,在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发布等方面为市场提供专业、快捷、有效的公共服务。只有充分发挥、积极利用这些专业机构在市场信息挖掘和市场约束机制建设中的独立性和专业化优势,才能有效地提高房地产金融机构自身在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经营中的风险分析和控制能力。三是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和房地产金融的信息网络系统,推进交易、清算、管理和监控的电子化进程。
三、加强政策调控和引导,完善立法,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金融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
在继续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大房地产信贷监管。借鉴八十年代初我国信贷较高地集中于加工工业(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等),以及九十年代初集中于房地产(如海南和北海的房地产泡沫)所产生的大量不良贷款等历史教训,应密切关注房地产信贷集中度问题,及时引导各商业银行拓展其他信贷业务。同时要继续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信贷中的违规问题,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二)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为房地产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监管机构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其次,要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竞争性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再次,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快建设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预报体系、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建立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机构,引导房地产金融市场发育
我国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实践,建立房地产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条件下,可考虑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机构,负责有关房地产金融方面一些具体规范的制定,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
(四)要尽快构建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市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层次不高,《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房地产金融的配套法规不完备,目前尚以一些行政规章作为补充,法律效力低。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系统性差。三是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四是部分法律条款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快推进房地产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首先要加强对国外成熟市场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借鉴。其次要加快对现有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要求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三是对于具备条件,或者市场发展活跃、要求迫切的房地产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规范应尽早出台。例如,有关产业基金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为房地产基金提供法律依据。
(五)密切关注房地产资产价格,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市场经济中,房地产资产价格和金融资产质量、金融市场稳定密切相关。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可能直接导致房地产金融市场震荡,酿成金融风险,危及宏观经济稳定。因此,中央银行有必要密切关注房地产资产价格,通过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手段,调控房地产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我国正处在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金融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地产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根据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刘廷焕副行长在“江西省首届房地产与金融支持高层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中国房地产金融及政策取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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