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实施方案
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三)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村民的决策权 1、确定民主决策事项。与村级重大事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类、服务类、事务类,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要把涉及村集体资产转移、处置等纳入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并认真规范。村民小组的撤并和设置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级事务中民主决策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2、明确民主决策形式。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农村不断变化的形式,要进一步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涉及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切实保障广大村民行使决策权。 3、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只要有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也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4、维护民主决策权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具有法定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归档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涉及村级重大事务和全体村民利益的活动,因少数人或人行为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问题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完善自治机制,确保村民的参与权 1、发动群众规范自我管理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适时引导广大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采用大多数群众认可的方法实现村民自我管理。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村民自治的实际,及时组织全体村民讨论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的行为,增强干部尊重民意的观念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2、进一步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村集体资产监管机制,建立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相关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村集体资产登记、报告制度,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提取村民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原村民委员会在应在乡人民政府的主持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应在10日内将与村民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资产、资料如数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完备相关手续。资产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并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将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完善约束机制,确保村民的监督权 1、突出监督重点。区、乡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将切实组织好对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包括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财务类、服务类、事物类事项,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的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等集体资产的处置,以及政府下拨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救助款物的审计力度,同时应及时将各项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在审计中查出有侵占集体、村民利益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如数退赔;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把握监督形式。乡上将及时指导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开展工作,通过抓村务公开的规范和深化,实现对村务的有效监督。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把大多数村民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民主评议村干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由乡党委、政府组织,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召开的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及享受的补贴(工资)挂钩。 3、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民主法治、依法治村等先进组织、示范单位、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荣誉但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不力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果的,按命名管理权限和相关办法暂停使用直至取消荣誉称号。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村干部,切实维护村干部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应有的待遇,保护好工作积极性。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将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独断专行、作风霸道、不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村干部,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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