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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信,落后地区法院为改善办公条件、改善装备举债被告上法院的已屡见不鲜,法院告法院,法院在社会上还有何威信可言。
  第三是法官退休政策的非行政化,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如果对法院系统的机构改革也象政府部门那样,盲目搞年龄“一刀切”,让一批50岁左右的、经验丰富的法官“退居二线”,将是对审判资源一种巨大的浪费。党委、政府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但不能动员法官提前退休,还要适当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争取对现有的审判资源做到合理利用。
  (二)经费保障体制非地方化。
  司法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法院各项工作的事例数不胜数,落后地区法院进人难直接原因,就是法官待遇没有保障,法官待遇在同一地区没有吸引力。此该问题长期存在,影响着法院的可持续发展,阻滞司法进步,危及司法权威。要解决,就要建立起司法经费两级保障制度,具体做法是:建立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法官的待遇严格按照法官法要求,由法院系统独立管理,适当考虑地域差平衡保障。具体做法是:最高法院统一编制预算和地方待遇标准,报全国人大审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制地方财政向中央财政上解分担额。
  只有确立了司法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才能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增强基层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激发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竞争、从事法官职业的热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法官断层”危机的出现。
  (三)法官职业培训的非形式化现有法官职业培训有三大明显不足:一是培训形式乱,培训主体不确定,省级可以组织,市级也可以组织;二是多是应急性,很多培训是针对法官晋级而进行的应付性培训;三是缺乏系统性,由于培训计划和时间的临时性,培训系统性不够。这些短期的、应急性的培训,形式主义严重,有为培训而培训之嫌,不能真正达到提高执法水能和能力的目的。人的固有知识和观念具有封闭性和顽固性,要改变需要新知识和新观念的反复冲击,因此在完善现有培训手段的前提下,可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潜移默化去改变落后地区法官的知识结构和观念,比如,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绑式扶助,基本做法为:发达地区法院和落后地区法院结对,发达地区法院向落后地区法院挂职选派业务1—2名副院长或重要庭室负责人,通过一段时间的审判实践,从审判理念、观念上影响、冲击落后地区法官的知识和思维定式,从而提高司法能力,与此同时,发达地区法院还可利用一定财力优势帮助落后地区法院改善条件,提升对外吸引力。这种方式需要最高法院统一运作;下级法院之间交流式锻炼,在同一省市级行政区划内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可采取上下级法院人员交流锻炼方式改善落后地区法官断层问题,上级法院不缺人员,而且不缺高素质人员,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可以下放基层法院实习2—3年的做法锻炼,缓解基层法院人员紧张,下级法院对有培训前途的年轻法官送到上一级法院跟班学习,提高执法的实际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然后把这种规范带到基层法院,带动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官素质,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应对事实上已经出现的“法官断层”危机,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创设牢固的基础。


《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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