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则
法院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则
为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促进审判、执行、范文先生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节车辆管理的一般规定
1、法院所有车辆均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车辆所有权。
2、法院车辆都是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审判、执行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得私自用于个人事务。不得在节假日利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或进行钓鱼、打猎等娱乐活动。
3、车辆外借一律由院长批准。擅自将车辆出借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出借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法院车辆管理实行院办集中管理(以下简称院管车)和各分管副院长、各庭局长分散管理(以下简称分管车)相结合的方式。重大集体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
5、法院车辆管理责任人应本着出车快捷、方便办公、节约资金、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定期组织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管理责任人与驾驶员均依照本规则承担责任。
6、法院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市行政区内行驶。车辆因公务需驶出本市的,除紧急情况电话请求外,应填写申请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的,按出私车处理。
7、凡在本院车库有指定车位的车辆,非工作时间必要严格遵守院内规定,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各种饮食娱乐场所。在外(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执行任务的车辆当天不能返回的,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停车场,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或街道旁过夜,以免车辆被碰擦或被窃。
8、法院车辆晚七点后及节假日进出车库的,驾驶员要自觉到门卫进行登记,接受更夫或值班人员监督。未经登记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
9、法院车辆的报废、更新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建立管理台帐。不得私自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二节院管车的使用管理
10、院管车的范围。院管车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及办公室管理的车辆。
11、院管车的用途。院管车主要用于保障院长、常务副院长及其所分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
12、院管车的管理责任人。院管车除院长、常务副院长有支配权外,统一由院办公室主任管理。驾驶员工资、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费用由院财务承担。
13、院管车的派遣。院长、常务副院长用车自行派遣。常务副院长分管的各部门因公用车由常务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统一派遣。未经派车人批准,司机不得出车。
14、院管车的维修。院管车的维修由院办公室统一制订预算维修费用,报院长批准后到指定厂家修理。在外地执行公务的车辆,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才能修理。并将修理发票和所更换的旧配件一并带回,以便审核报销。
15、院管车的年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由院财务承担。
16、院管车的油料管理。院管车的油料按院内规定办理。
17、院管车的事故处理。院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损害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公用车,由驾驶员和院财务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非因执行公务用车,由驾驶员与派车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驾驶员出私车的,事故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节分管车的使用管理
18、分管车的范围。分管车是指法院除院管车之外的其他所有车辆。
19、分管车的用途。分管车主要用于保障各分管副院长及分管的庭、局开展审判、执行等公用事务用车。
20、分管车的管理责任人。分管车由分管副院长、各庭、局长管理。
21、分管车的派遣。因公用车由分管副院长、有自用车的庭、局长自行派遣。
22、分管车的维修。分管车的维修及费用分别按院财务规定或由各庭、局自行负责。
23、分管车的年审。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自理。
24、分管车的油料管理。分管车的油料实行分级管理。各副院长的油料按年7200元定额核销(含维修费)。各庭、局的车辆一律自行承担。
25、分管车的事故处理。分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损害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公用车,分管副院长的车辆由驾驶员和院财务按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各庭、局车辆由驾驶员和各庭、局按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非因执行公务用车,由驾驶员与派车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驾驶员出私车的,事故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节驾驶员的管理
26、驾驶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
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交通法规,认真钻研技术。范文先生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27、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审判服务的思想,热情礼貌地完成驾驶任务。
28、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擅自出车。
29、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定期保养,定期清洁,不得乱喷乱涂或安装与警车不符的附属物件。
30、驾驶员负责保管随车工具及附件。接车时应核对工具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如有遗失及时向车辆管理责任人汇报,由遗失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31、驾驶员出车前后必须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细致检查,不得带故障行车。
32、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33、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警车的保管和停放规定,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将警车停放在沿街酒店和娱乐场所,严防被盗事件发生,不得擅自让人搭乘车辆。
34、驾驶员出车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器、警灯,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和活动开道。
35、严禁驾驶赃物车以及本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执行公务或私自外出。
36、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3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罚款、扣留车辆需要的费用自行承担。
3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车人、驾驶员必须在20分钟内同时向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超过90分钟不报告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酒后开车的;
②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
③私自出车的;
④不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的;
⑤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及公共娱乐场所的。
第五节附则
40、本规则中公务是指审理、执行案件、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议、学习、培训。
41、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42、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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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审判服务的思想,热情礼貌地完成驾驶任务。
28、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擅自出车。
29、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定期保养,定期清洁,不得乱喷乱涂或安装与警车不符的附属物件。
30、驾驶员负责保管随车工具及附件。接车时应核对工具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如有遗失及时向车辆管理责任人汇报,由遗失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31、驾驶员出车前后必须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细致检查,不得带故障行车。
32、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33、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警车的保管和停放规定,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将警车停放在沿街酒店和娱乐场所,严防被盗事件发生,不得擅自让人搭乘车辆。
34、驾驶员出车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器、警灯,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和活动开道。
35、严禁驾驶赃物车以及本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执行公务或私自外出。
36、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3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罚款、扣留车辆需要的费用自行承担。
3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车人、驾驶员必须在20分钟内同时向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超过90分钟不报告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酒后开车的;
②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
③私自出车的;
④不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的;
⑤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及公共娱乐场所的。
第五节附则
40、本规则中公务是指审理、执行案件、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议、学习、培训。
41、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42、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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