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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


;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⒐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地税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很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根据各地自身特点,积极稳妥地做好一些局部性的协调与合作。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分析、解决双方在协调和配合中发现的问题;对同时涉及国、地税管辖的税务举报案件,因不存在检查对象的确定问题,故可率先实行国、地税同步或共同联合检查;在双方稽查局间建立定期联系例会制度,互通情报,实现低层次的信息共享。
     
     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是以前财政实行的包干体制不具规范性,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行的改革。我国是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国家,中央财政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管理以及调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诸多义务,中央财力不支,必然会使各项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下降,还使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这对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总体发展思路显然是不利的。年的财政分税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中央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着以上。所以说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分设意义非常大,必须坚持。但对其产生的弊端则应积极地加以克服。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不失为解决国、地税分设后的负面效应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
   

《关于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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