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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机件严重老化,又未达到报废的车辆,确需二级保养以上、大修或总成换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年包干费用又不足以支付的,须在维修前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核批准,方可维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修理厂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配车部门的燃油费由办公室核发。配有车辆的部门须按核定的标准持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全院活动调动部门车辆的,由办公室安排,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审批,予以追加燃油;特殊情况配车的部门要求使用公用车辆的,由办公室核定里程,相应地扣减部门用油指标。
  第三十条严禁在本县范围内自购加油。因公长途用车确需购油的,由财务人员审核单据报销,列入该车的包干核算。
  第三十一条燃油核控指标:
  根据我院各部门现有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实际,进行用油总量核发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根据每辆车的具体核控制指标进行发放。各部门在统一核发控制油量的指标范围内计划使用,节余滚存使用,超支自付。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核控指标进行必要调整);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4、“云fa020警”尼桑兰鸟(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范文先生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只准用于执行正常押解任务,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其余情况动用该车必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车;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第三十二条修理费用核控指标: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2000元;
  4、“云fa020警”尼桑蓝鸟(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800元;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包干费用有节余、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和参加安全学习的,年终视情况对配车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兼职驾驶员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挂的,年终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车安全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部门对车辆管理不严,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本院车辆管理规定,对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1、私自将车辆交给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车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非上班时间及双休日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专兼职驾驶员因不负责任而发生车辆严重脱保,造成机件损坏的,由部门承担修理费的50%。
  5、出车前不进行检查,因缺机油、缺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而强行驾驶造成机件严重损坏的,部门承担经济损失的50%。
  6、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7、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8、受处罚的部门视情况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的私人用车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由办公室协同用车部门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个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6%;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4%。
  2、负主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7%;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3%;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3、负同等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6%;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2%;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4、负次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3%;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1%;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0.5%。
  第三十七条凡属违章的罚款,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需对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的,由监察室提出意见,交政治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全院通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交政治处备案;需要处罚的,由政治处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上规定望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自觉遵守执行,若违规驾车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不安全事故者,全部责任自负,单位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管理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另作补充。


《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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