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的建议
一发放就业指导手册,作为就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并与市民享受同等就业待遇。对失地农民和年龄农民优先发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统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劳动部门职能向乡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以开展乡镇村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
实行面向乡村劳动力的培训制度。按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实行农民自主培训、政府事后买单的方式,鼓励农民自觉自愿地学习知识和进行技能培训,以增强自身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从而缓解农村就业压力。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强制和引导农民进行培训。
(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
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农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继承。现代物权制度强调“物的使用”而不是“物的占有”,用益物权的优位主义取代了所有权优位主义,优先保护用益物权并防止所有权干涉用益物权。
将土地承包期年,改为农民长期承包。在《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土地长期承包。
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集体组织和村内集体组织。因而导致乡镇政府以乡镇集体组织的名义侵害村与村内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法律修改时应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只保留村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现有法律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规定不明确。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集体与其成员的关系没有做出规定。采取法人的模式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给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将村民委员会塑造为董事会,使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执行机构,赋予其经济职能。
⒉农地征用制度改革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适当加大土地征收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的门槛,促进全社会走土地集约利用的道路。实行同地同价政策。对全国的土地价格进行分类指导,实行同地同价的政策。这样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全国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建立土地调节基金。土地有较大级差收入。适合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占土地总量的左右,这些土地出售能够获得巨额收入。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拨入土地调节基金,可以弥补各地征地收入差距,部分基金转入社保基金,充实失地失业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部分可用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其它福利。
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征地过程需要农民的广泛参与,既要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要决策相对集中。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是谈判主体,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征询每位村民的意见,农民讨价还价也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防止耕地滥用。土地征用需要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
为失地失业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转入社保基金,为失地失业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取回权。建议规定国家征用土地闲置两年未动工使用的,该土地原所有人,即村农民集体有权取回土地。
(五)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长期的城市优先发展策略,导致乡村基础设施状况明显落后于城市。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生活和生产条件,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搞好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先行。以县为单元形成县城、中心镇、中心村的一体化规划体系,同时,把水、电、路、线等专项规划有机衔接起来。把标准农田建设、河道清淤、农村饮用供水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以中心村为重点建设农村新社区。乡村建设,要以中心村为重点,建设农村新区。通过改造城中村、拆除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合并小型村,推进中心村建设,并以中心村为载体,大力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业,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六)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措施,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针,抓好以下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特别是发达地区已开始建立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先把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农民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社会保障部门需要解决社保地区统筹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矛盾。
建立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户覆盖率。
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农牧业生产保险制度。
(七)积极稳妥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年前的自由迁徙期、年至年的严格控制期、年以后的半开放期和年以后“ 《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的建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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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职能向乡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以开展乡镇村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
实行面向乡村劳动力的培训制度。按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实行农民自主培训、政府事后买单的方式,鼓励农民自觉自愿地学习知识和进行技能培训,以增强自身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从而缓解农村就业压力。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强制和引导农民进行培训。
(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
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农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继承。现代物权制度强调“物的使用”而不是“物的占有”,用益物权的优位主义取代了所有权优位主义,优先保护用益物权并防止所有权干涉用益物权。
将土地承包期年,改为农民长期承包。在《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土地长期承包。
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集体组织和村内集体组织。因而导致乡镇政府以乡镇集体组织的名义侵害村与村内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法律修改时应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只保留村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现有法律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规定不明确。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集体与其成员的关系没有做出规定。采取法人的模式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给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将村民委员会塑造为董事会,使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执行机构,赋予其经济职能。
⒉农地征用制度改革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适当加大土地征收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的门槛,促进全社会走土地集约利用的道路。实行同地同价政策。对全国的土地价格进行分类指导,实行同地同价的政策。这样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全国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建立土地调节基金。土地有较大级差收入。适合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占土地总量的左右,这些土地出售能够获得巨额收入。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拨入土地调节基金,可以弥补各地征地收入差距,部分基金转入社保基金,充实失地失业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部分可用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其它福利。
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征地过程需要农民的广泛参与,既要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要决策相对集中。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是谈判主体,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征询每位村民的意见,农民讨价还价也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防止耕地滥用。土地征用需要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
为失地失业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转入社保基金,为失地失业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取回权。建议规定国家征用土地闲置两年未动工使用的,该土地原所有人,即村农民集体有权取回土地。
(五)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长期的城市优先发展策略,导致乡村基础设施状况明显落后于城市。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生活和生产条件,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搞好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先行。以县为单元形成县城、中心镇、中心村的一体化规划体系,同时,把水、电、路、线等专项规划有机衔接起来。把标准农田建设、河道清淤、农村饮用供水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以中心村为重点建设农村新社区。乡村建设,要以中心村为重点,建设农村新区。通过改造城中村、拆除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合并小型村,推进中心村建设,并以中心村为载体,大力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业,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六)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措施,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针,抓好以下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特别是发达地区已开始建立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先把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农民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社会保障部门需要解决社保地区统筹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矛盾。
建立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户覆盖率。
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农牧业生产保险制度。
(七)积极稳妥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年前的自由迁徙期、年至年的严格控制期、年以后的半开放期和年以后“ 《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的建议(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