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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事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违反事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暂行)

 

为了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实行校务公开工作不力的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如下:

1、对工作不力的领导,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对不实行校务公开工作而造成重大失误的领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向上级建议降职或免职。

3、对违反校务公开制度,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

 

 

 

 

 

 

关于聘请校务公开监督员的决定

 

为了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工作,经过党支部、校委会研究决定,聘请下列同志为校务公开监督员。

1、***:市人大代表

2、***:教代会女教师代表

3、****:教代会男教师代表

 

 

 

 

****中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00六年十月

 

 

 

 

 

 

《违反事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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