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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汇报


运输”3388条、工程方面2278条、其它类2124条,并对存在问题较大或不能按时整改的21处矿井现场下达了处理决定书,对5家矿井采取了切断高压供电的措施。二是坚持搞好特殊时期的安全检查。坚持在“双节”、“两会”、“五一”黄金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开展安全检查。2004年以来,在“双节”和“两会”专项检查中,共出动车辆230多次,检查煤矿568矿次。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违规偷生产的煤矿关闭井口、切断电源。在“五一”黄金周和“安全生产月”期间,共检查煤矿企业546家,查出各类隐患2350余处,下发执法文书78份。三是搞好煤矿批准维修和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检查。在煤矿维修期间,我们组织乡镇政府、市政府主管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所有乡镇煤矿进行不定时的拉网式大排查,要求被批准维修的矿井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下井维修人数不准超过9人,并实行维修日报制度,对“未批准维修而私自维修、批准维修而私自生产、未被受理应停产整顿而疯狂生产”的三类矿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在停产整顿期间,要求煤矿认真排查各种隐患,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进行整改,对批准维修的矿井检查看是否按照维修的方案进行维修,对没有批准维修的矿井主要检查是否有偷维修现象。四是强化领导督查。坚持把领导带头暗访做为一项制度,加强平时的督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带工作人员的方式 ,对企业进行暗访,抓住典型,举一反三,完善措施,排除隐患。同时,积极开展各种临时督查活动,每逢节假日和专项整治活动,市政府班子成员都必须暗访一次,全面掌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五是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闭,两年多共关闭小煤矿124对,使全市煤矿数量由2003年的343对减少到目前的219对,近期,将对在联打期间排查出的12对煤矿,按照标准实施关闭。按照上级关于联合执法的要求和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四关闭”活动。目前,此工作已进入排查摸底阶段,“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名单基本确定。今年元至7月,共检查煤矿850余对次,下达整改指令书480多份,查处违规矿井60对次,排查安全隐患580余处。六是加大打击违法小矿主的力度。03年以来,共打击非法矿主37名,其中治安拘留11人、刑事拘留26人、批捕20 人、起诉判刑16人。
(二)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04年先后投入资金约1亿元,在国有煤矿和国有改制煤矿企业,上马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提高了矿井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乡镇煤矿在近几年已经投入资金4.7亿元,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双回路供电、15KW以上主扇、探水钻、风电闭锁、绞车后备保护装置等,改造了运输、通风、排水、顶板支护、洒水防尘等系统,推广了壁式采煤新工艺,完善了矿井的测量仪器仪表,配备了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不断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加强煤矿管理人员培训。先后举办了2期安全监察人员培训班、3期《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2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培训班。并将7月份列为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月,组织人员编印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汇编》,下发5000本。二是加强安全矿长培训。公开在社会上招聘煤矿安全专业技术人员342名,通过笔试、面试、培训等程序,委派到乡镇煤矿作为安全副矿长。对一年内两次评议不合格的安全副矿长,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任职资格证。仅2004年,全市就举办违规、违纪矿长培训班13期,处理矿长、安全副矿长89人,解聘安全副矿长10人。三是加强特殊工种和新工人培训。我们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集中办班与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特殊工种和新工人的培训,去年以来共培训3万多人。
    (四)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聘请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对参加办证人员集中进行了培训,全面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等,结业后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准参与这项工作。同时,严格要求每位参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检查验收工作人员的秉公执法,并发放“廉政建设征求意见表”,组织“申办工作廉政监督员”进行监督。截至今年7月底,我市共上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206对,其中受理197对,通过核查验收61对,获准发证46对,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认真实行“两包一驻”制度。“两包一驻”制度是指:“四大班子领导分包产煤乡镇,市直部门分包全市煤矿,驻矿员驻矿”。市四大班子领导每月到分包乡镇督促、指导煤矿安全工作不少于3次;市直部门分包全市所有煤矿,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安全督查员的驻矿监管情况。同时,建立了驻矿员制度。我们于2002年起,就开始实行驻矿员制度。由市直部门和产煤乡镇各派出一名人员到煤矿,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驻矿员由驻矿员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凡是发现驻矿员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导致煤矿偷生产现象发生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强化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哪一级政府管的煤矿,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的原则,要求产煤乡镇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规定乡镇党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主管副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力度,真正把政府监管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部门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安监、煤炭、国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全市煤矿实行划片、分包,实行监督,督查的重点主要是分包煤矿的乡镇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和督查驻矿员的监管情况以及督查煤矿有没有违规偷生产的情况。同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对

《安全生产汇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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