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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


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按理说,失地农民应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要建立一个与城市居民相似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目前只要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较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可操作的方案。
     ⒈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往往被国家以各种名义剥夺,如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的农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⒉建立失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同时可以减少因养老问题而产生的城市化阻力。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不再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明显减少,而表现为支出大于收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目前实际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是一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着失业,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因此,失地农民养老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失地农民自身的“可持续生计()”起到积极的作用。
     ⒊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上较差。农民面临着养老、疾病和贫困的巨大风险。医学科技的进步,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农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已成为人们重返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风险还对生活质量造成冲击。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应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三者也应该出一部分。
     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了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结束语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缓解征地矛盾,长远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等问题,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即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以促进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行。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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