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笔者仔细剖析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几点浅显的看法,希望可以为当前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是发案领域相对集中。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看,案件主要集中在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国有企业转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药品医疗器械购买中收受回扣、工程建设中违规审批、政府采购中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等,行业特点明显,案件类型单一。
二是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商业贿赂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长期建立了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行贿证据。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同时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分复杂,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还有的行贿者在一片地域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如某化工厂厂长钟某某一案,行贿者兰某为低价收购该厂国有废旧设备,在贿赂钟的同时也贿赂了化工厂副厂长、会计等人,从而达到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时,通过行贿者兰某又牵出了另外一起受贿案件。
二、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1、“潜规则”意识严重
近年来,一些行业领域正处于体制转型期,制度还尚待健全完善,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约束,潜在的不成文规则应运而生。“办事就得给好处”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活动。经营者为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各种名义给回扣的现象普通存在,使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收受回扣是应得的劳务费,不是犯罪。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潜规则”的影响下,导致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
2、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力
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另一个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所致。如上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贿之所以盛行,就在于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企业就是厂长的“一言堂”,导致那些靠回扣生存的经营者才会应运而生。要解决该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只靠加大惩罚力度显然是防不胜防,还必须健全相关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商业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很难区分;严格界定是否犯罪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衡量,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4、打击合力不强
打击未能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有罚款等处罚权,但实践中该行为的查处少之又少,有行政执法部门即使发现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也是通过内部处理,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也不主动将案件向有关执法部门移送,导致该查办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办,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
三、对策建议
一是做好宣传教育。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结合“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
二是强化监督制约。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首先有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不能让个别权力集中;其次要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最后是要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三是完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为此,要尽可能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来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
四是建立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合力。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