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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的问题;
      4.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公司的项目资料;
      3. 公司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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