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 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
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
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
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0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01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
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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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