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条例
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现根据《汕头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宗旨:引导学生社团在开展全校性的大型社团活动,鼓励我校学生社团积极展现社团文化,促进社团自身的发展,规范学生社团课外活动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学生社团立项活动申请时间为春季学期,即每年第3个月。
第四条 本条例的约束对象: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属下各合法学生社团。
第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即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所有。
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报对象: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属下注册时间满一年的合法学生社团。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立项活动必须是学生社团在计划时间内利用课余时间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项目。
第八条 申报类别: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属下各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社团可按照一下类别进行申请。
1. 创业实践类活动
2. 科学技术类活动
3. 体育健康类活动
4. 文化艺术类活动
5. 思想政治类活动
学生社团立项申请流程
第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流程:
1. 学生社团需如实填写《汕头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书》,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
2. 向所属委员会提交《汕头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书》,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
3. 经委员会初步审核后,由委员会上交到社联主席团审议。
第十条 校团委答辩流程:
1. 学生社团立项活动计划书经社联主席团审议后,委托社团资讯部举行立项活动答辩大会。
2. 答辩竞选出的五佳立项活动将得到校团委支持。
学生社团立项活动开展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活动启动经费。各个活动经费需控制在规定经费内,超出规定经费支出由社团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重点活动立项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及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保证计划期间内完成。活动效果将会将其作为下一年社团申请的评分标准之一。
第十三条 本学期申请立项的社团活动,立项获准后需在本学期内举办,不得申请于下学期举办的立项活动。
第十四条 若学生社团立项活动未能如期开展,将对该社团做出如下处理
1.若社团取消开展该年的社团立项获准项目,未来1年该社团将不得申请立项活动。
2.若社团推迟该年的社团立项获准项目至原定日期的一个月之后,该社团的立项获准项目经费将减少原定经费的20%,同时在社团评优中考扣除相应的分数。
3.若社团推迟该年的社团立项获准项目至原定日期的一个星期之后而在一个月之内,该社团项目负责人需要向所属委员会提交活动延迟申请表。经社联主席团审议批准后,方能推迟活动开展时间。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项目将在举办期间内受到校团委监管和社联工作人员跟踪并予以评分,对实施效果不良的项目,收回一定比例(5-10%)的活动启动经费。对严格按照规定举办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有一定影响的立项活动,校团委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写出总结报告、经费总结报告和相关的活动资料,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鉴定。在必要时,组织相关的展示活动。
第十七条 活动项目已经完成,有显著的效果,在学校内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将可以作为社团重点活动保留下来,学校将继续给予支持 ,作为学生社团品牌活动争取定期举办; 活动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在学校内造成不良的影响,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详细的分析报告。
汕头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200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