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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


、任免手续烦琐、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从20多年来的实践看,这一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目前,在干部分级管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管理层次完全按“级”来确定未必科学。干部管理说是下管一级,实际上大部分地方目前仍是“下管一级半”。如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县级党政“一把手”应由地(市)委来管理,但由于县域经济的发展以及县级行政单元的特殊重要性,绝大多数省区市对县级党政“一把手”实行直接管理。有的省只管县委书记,有的只管县市,不管区。具体做法虽有差异,但大家都认识到,不能简单地把县级党政“一把手”等同于一般县处级干部,对他们的管理要加强。再如,对机关部门中的一些重要岗位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上级党委也将其纳入管理范围。二是管理的幅度仍然较大,任免管理与教育监督有时脱节。现在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有2000多人,省、市两级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为1000 一2000人左右(具体到黄山市,市委直接管理的县处级干部有   800余人);由于管理幅度仍较大,在做好任免管理的同时还要抓好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有时会感到力不从心,工作也难免脱节。如按照有关规定,要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即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和所管理的干部谈一次话,实际上很难做到。对于多数干部,组织部门只能分别在其任职和免职时谈一次话,定期谈话制度难以落实。三是与后备干部工作如何结合。近年来,各级党委对后备干部工作越来越重视。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作为《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制度,2003年中央颁发了《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后,后备干部该如何管理后备干部一般都是下两级干部。宋平同志担任中组部部长时曾提出,干部管理工作要做到下管一级,考察两级。之所以要考察两级,是因为只有把下两级干部的情况掌握清楚了,才能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源之水,这也可以说是干部队伍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当然,作为下管一级管理体制的补充,各级组织部门都建立了备案制度,包括事先征得同意和事后备案。但和考察两级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这就要求在后备干部的管理问题上,还需要对分级管理的有关责任作出相应的调整。近几年来,中组部针对后备干部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下一级党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不能因为是上一级党委确定的后备干部,本级党委放松应有的管理教育责任。党的干部队伍是一个整体,下一级干部工作要为上一级干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关于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对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根据各类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干部成长的不同规律,改变过去按照统一模式进行管理的状况,分类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并以不同方式实施管理。分类管理的要求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来的。以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标志,分类管理正式付诸实施。目前干部的分类共分为三个系列:机关、事业、企业。三个系列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机关包括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管理方式不够明确,也带有参照管理的性质)。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整体一致性,也为了推进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做了调整,界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际主要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六是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七是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务员范围作出调整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纳入公务员范围;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从性质上不同于上述定义界定的人员范围,鉴于其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也一直采用类似的管理办法,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范围的调整与变化,主要有以下考虑:

    (1)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机关担负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除了从事党的内部事务之外,还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起着重要领导作用,实际上是履行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特色。其次,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依法管理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对整个机关干部队伍的法制化管理。第三,符合党的机关人事管理实际。从十余年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践看,公务员制度的所有规定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越南的情况与我们相似,也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2)关于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

    首先,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管理上与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特点,习惯上也与其他机关干部一起统称为“党政机关干部”

《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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