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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可根据修业情况并根据《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辅修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其他专业。具体见《延安大学学分制辅修制管理规定》。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 升级、跳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 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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