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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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