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人武部民兵组织要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0)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要增加警力,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密监控火灾的发生,及时排除火灾事故,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区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协助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作出震后48小时内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区发展计划、经贸、民政、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4)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地震局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和《山东省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山东省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5)经济补助及补偿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各保险公司要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16)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抗震救灾部门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灾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区委、区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负责接待上级和外来人员等工作。 (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Ms≥7.0级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领导要迅速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区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要求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决策。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副书记、副区长各一名,区人武部部长 基本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地震、安全、公安、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灾情需要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2页)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配合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决定和公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安全、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有关事宜。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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