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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


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和业务素质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条 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主  任:万伙顺
副主任:王希圣、桂金龙
成  员:陈加宾、张  军、胡柏根、沈  斌、强  厚、张月霞
第四条 11所中心(一般)卫生院分别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报卫生局备案)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六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泾县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细则》和《泾县村卫生室考核细则》。
(二)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第七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查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四)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以文件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卫生室(所),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四)考核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卫生局报告。
第十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3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考核委员会收到再次考核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再次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考核小组将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本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 各考核小组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卫生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按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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