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办法
省级专家提出复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相同的多篇论文,一般只评定一篇(等级最高的)论文获奖。
第二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评选出的拟获奖论文,通过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受理有关投诉和听取意见反映。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论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三十二条 市评委会向获奖者和所在单位通报获奖结果,作为获奖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三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评委会、各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委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水平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按质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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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相同的多篇论文,一般只评定一篇(等级最高的)论文获奖。
第二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评选出的拟获奖论文,通过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受理有关投诉和听取意见反映。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论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三十二条 市评委会向获奖者和所在单位通报获奖结果,作为获奖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三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评委会、各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委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水平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按质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8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