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在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杨 刚
(2009年4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总结近几年的城乡规划工作,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我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刚才,李建新厅长对全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做了全面总结,提出了今后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我都同意。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全区城镇化率达到39%,城乡综合实力以及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城乡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稳步实施,《新疆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规划》和《乌鲁木齐都市圈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87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详细规划覆盖比例不断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所有建制镇和59.2%的集镇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29.9%以上的行政村编制了建设规划,13个县完成了以村庄布点为重点内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了以村庄整治工作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全面建立了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许可制度、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开展了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大了《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
随着城乡规划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区城镇体系趋于合理,城乡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发展,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为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区存在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随意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二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三是严格执行规划的措施不力,违法建设问题仍较为突出;四是工业园区的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五是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相对薄弱。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城乡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消除不利于城乡规划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政策性障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区城乡规划工作健康发展。
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规划意识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配置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维护城市建设过程中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宏观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而且直接关系到城乡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规划工作,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是优化各种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各项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推动城市、乡镇、村庄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强城乡发展活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现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区正处于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只有做好规划工作,不断提升规划的层次和水平,才能实现对产业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的调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规划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措施、新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充分依托本地规划编制力量,重要项目适当引入先进地区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水平编制机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认真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充分吸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组织修编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进行规划修改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
(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自治区将建立城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城镇总体规划,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城市长期发展目标的有效落实。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县城总体规划审批权下放到各地州,各地州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改认定制度和审查工作规则、审批程序,指导所属县市切实开展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边境口岸、城乡规划区外独立设置的工矿农林牧场区要抓紧编制和上报总体规划。
(三)大力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法》以及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法律地位。要积极开展喀什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加快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备案制度,提高规划编制覆盖率和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出让土地、不得批准建设”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县城近期开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内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四)要做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完成《新疆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规划》、《乌鲁木齐都市圈规划》和《新疆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地区和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引导。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加强区域研究,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合理布局,对城市和乡村、地方和兵团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做出统筹安排。
(五)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开展乡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有计划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推动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六)加快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各地要依据修编后的城镇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编)各类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各类专业规划,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保证规划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把规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长、县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规划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规划、了解规划、尊重规划、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把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城乡规划重大失误行政责任追究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抓规划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充实县(市)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加强县(市)和镇、村的规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要授予部分城乡规划许可权限,落实规划管理主体,完善管理体制。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对各级领导和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一支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城乡规划管理队伍。
(三)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结合发展电子政务,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城乡规划公共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并积极为社会各界和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开始施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今年开始施行。《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全面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学习,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规划法制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要严格遵循城乡统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关注民生等基本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推动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用科学的规划保障和推进自治区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依据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展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健全城市规划监督机制,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检查体系。要加大城乡规划督察力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规定审批城乡规划和违反城乡规划发放“一书三证”的,特别是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等突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三)要坚持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兵团、驻疆部队和中央驻疆单位等)都要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都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来进行,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乡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得下放和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和肢解的要立即纠正。要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综合调控职能,从建设项目的源头开始加强规划监管,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规划依法顺利实施。
(四)要加强协调配合。城乡规划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要加强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自觉执行经过批准的规划;有关行业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城镇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各项区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在各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编制;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都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的工作,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城乡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功在当前,利在长远。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