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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北等省群众越级信访事件调查


下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然而,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调解书呢?临西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9日作出的刑事调解书写道:“被告罗某在未告知原告人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7年与原告人同居三年之久,原告人身怀有孕。双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知罪认错,自诉人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二、自诉人身怀孩子,由自诉人处理,今后孩子与被告人无任何关系;三、被告人一次性支付自诉人5万元。”   这个调解书既没有追究被告重婚犯罪行为,也没有解除当事人双方的非法婚姻关系,连窦某再婚的基本权利也未予保障。为此,窦某不得不继续求李某帮助解决问题。   这位副院长不仅不帮助解决问题,还趁机索要钱财。在窦某根据调解协议领取5万元时,李某以诉讼费为名扣下了4千元。不仅如此,李某还对窦某得到的几万元赔偿一直眼热,几次向其索要被拒绝。2002年8月,李某在多次向窦某要钱无果的情况下,强行与窦某发生了性关系。受此凌辱的窦某,在万般无奈之下,走上了上访之路。   越级上访: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记者在河北省调查中了解到,河北省在对2003年省直31个部门信访数字统计中发现,全省群众个人进京、赴省上访中,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访量仅次于党政信访部门的上访量。从非正常进京上访情况看,涉法问题所占比例更高。2003年下半年发生的187个非正常进京上访案件中,涉法问题就占了125案,占70%。群众信访不信法,不仅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有损法律的权威,架空了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许多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事件,与当地政府利益息息相关,而法官的帽子、票子、房子等都与地方财政状况及领导意图紧密相联,农民与政府打官司无异于以卵击石,官司不用打,就败下阵来。   近年来,记者接触到了大量因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上访案件。据调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至2002年一、二审共审结各类民事行政案件1266946件,而再审案件有23950件。再审后维持原判6698件,占再审案件的28%,改判6522件,调解和作其他处理的10730件。虽然再审否定原审判的案件只占一、二审案件总数的1%,但值得注意的是,再审案件中原审裁判废弃率高达72%,也就是说只要进入再审,大部分会撤销原判。寻求司法公证,可以说是解决农民信“访”不信“法”的源头。   河北省平山县委书记赵新朝说,上个世纪90年代,他曾在河北省行唐县担任县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和信访等工作,这个县曾是全省有名的信访大县。在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时,他发现,绝大多数群众的信访都是有道理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司法不公引起群众上访的。为解决上访问题,他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处理个案,一方面对群众信访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治访之道。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提出了以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和群众的上访行为的思路,全县制定了“首问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司法民警在办案中客观公正,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他们还建立了“群众依法信访工作条例”等一批规章制度,以制度建设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办事。由于这些制度在工作中得到了全面落实,制度建设使全县的司法行为走上了公正、公开之路,有效改善了执法环境。老百姓重新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信心,许多群众变信访为信法,走向依法处理问题、依法信访的道路。这个县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由信访大县变为全国信访先进县,彻底扭转了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赵新朝说,加强制度建设是治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根本措施,只有建立健全了各项相关制度,才能使执法部门和群众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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