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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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