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教师工作制度大全
1、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计划。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纳入教学计划。各学校开学后一周内将课表报局基础教育科、教研室备案。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在学科教学中注重抓好德育,上好小学思想品德、中学思想政治课;要针对学校和学生实际,确定德育工作主题和重点,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以活动为载体,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习惯养成和生活教育。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教育、展示、美化的功能,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3、抓好教师培训,走内涵发展道路。按照每三年对教师轮训一次的要求,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改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努力实现生有特长、师有特点、班有特色、校有品牌的发展目标。
4、关注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各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全员性的讲课、听课、评课活动,活动情况要记录在册,并书面报局基础教育科、教研室。
5、学校领导原则都要代课。学校规模较大,校长不能代课的要经教育局批准。其他领导要按规定代课,教师要按学校统一要求代课。
6、重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应用水平。学校要有规范的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班班通设施及其它功能部室,并做到管理规范,使用经常,人人会用,使用率、开出率达到规定标准。
7、抓好教研教改,加强薄弱学科建设。教研教改要做到校校有课题、人人有论文、月月有活动、年年有考评。科学分析学校薄弱学科现状,找准薄弱学科建设突破口,从制度入手,从课堂抓起,努力实现各学科的均衡发展。
8、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坚持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达标运动会,确保参与面不低于90%。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两操”、“两课”得到落实。科技活动节、文化艺术节各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9、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负担。按标准设置班级,均衡配置师资,严禁学校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收费性的特长班、提高班。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严格控制统一考试的频度和次数,不单纯以分数评价、考核学生和教师。
10、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教育局、教学业务部门、各学校要始终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中心位置,认真安排部署,定期检查指导,人、财、物向教学一线倾斜,对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先进行解决。教育局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及科室的联片包校责任,每年对学校“双常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教研室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每学期要组织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观摩课。各学校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南郑县中小学校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优秀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创设有利于优秀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更好地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打造一支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名师从县级及其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教学能手和先进教育工作者中产生,其选拔与管理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
第三条 县级名师认定采取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每两年命名认定一次,可连选连任,从教育局命名之日起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参选条件
第四条 参选对象。凡符合《南郑县中小学校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相应条件的在职人员均可参与县级名师的选拔。
第五条 参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教龄在6年以上,在教学一线工作,具有合格学历和任职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三届县级教学能手或市级以上教学能手的教龄和职称条件可放宽;
3、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基本技能,熟悉并掌握新课程标准要求,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课堂教学;
4、教学业务能力强,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在县级以上评优课中获奖;
5、服从工作安排,能胜任班主任工作并履行职责,认真开展班务日常管理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学生无重大违纪违规现象发生,无安全责任事故;
6、教育教学成绩优异,任教学科教学质量高,所任教班级的学生满意度高,属同学科教师中带头人且有较高的认可度。学生评议优秀率达95%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达90%以上;
7、能积极主动承担指导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任务,充分 发挥传、帮、带作用,并取得成效;
8、能承担县级或以上课题研究,有教育教学论文、教案设计、课件等科研成果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受奖。
第三章 选拔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名师的选拔坚持本人自愿及梯次认定的原则,乡镇所属学校以本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选拔推荐,县直中小学校、乡镇初级中学以校为单位选拔推荐,其选拔推荐工作于每届第一年的5月底前进行。各学校推荐上报人选不高于本校教师总数的1%(注:人数不够的可按届别累计)。
县级名师每届认定人数原则上安排在10人以内。
第七条 名师推荐必须坚持方案公开、标准公开、候选和认定人员名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教育局负责县级名师的评定工作,并从县级名师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中推荐上报市级名师人选。
第九条 县级名师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分级管理,学校负责日常管理,教育局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对名师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市级名师应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且成绩突出。
1、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专业论文,并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 2、每学期承担学校2—3节公开课或示范课,举办专题讲座一次,并承担全县示范课和专题讲座任务;
3、县、市级名师应指导一名青年教师,且培养指导对象有明显进步;
4、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并有成果;
5、深入农村同类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县上不定期对名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查,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2、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
3、不接受组织工作安排,或违反工作纪律者;
4、从事第二职业而不听劝阻者;
5、工作敷衍,体罚、侮辱学生者;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选拔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名师优先参加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优先参加县城学校教师聘用。
第十四条 名师在评优树模、职称晋升、提拔使用方面将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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