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教师工作制度大全
国家公职人员“八个严禁”的规定
为严肃纪律,规范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做到“八个严禁”:
1、按时上班,认真遵守作息制度,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2、上班时间认真工作,严禁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从事与上班无关的活动;
3、遵章守纪,严禁违规行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禁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
5、联系群众,以人为本,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6、除公务接待外,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严禁违犯标准,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7、方便群众,热情服务,严禁在办事、办证中吃、拿、卡、要,刁难群众;
8、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严禁公职人员参与赌博;
第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郑县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南郑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南郑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及南郑县《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监督检查情况纳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年度考核和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良风气严重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南郑县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郑县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二条 婚假:由于教职工享受寒暑假,原则上不另批婚假。确因需要,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
第三条 产假:
1、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含节假日);符合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再增产假30天。
2、女教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四条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治疗或休养的,请假在30天以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31天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
第五条 丧假: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给假7天,其他主要亲属死亡的给假3天。若丧假已满,需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 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假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探亲时间必须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第七条 事假:原则上不批事假,确因情况特殊者,可适当请假。
第八条 因公外出假:教职工经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可请因公外出假。
第三章 批准权限
第九条 各乡镇中心小学、初级中学以及县直教育单位正职领导请假, 2天以内的由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登记备案;请假在2天(含2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局长审批,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登记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4至1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教育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16至30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领导签注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以外的假由教育局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第四章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凡需请假者,必须如实填写《南郑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及批假权限进行审批。因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该及时补假。
第十二条 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
第十三条 假满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不能返回的应说明原因。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 因公受伤住院、养病期间和公派培训学习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不发当月奖励津贴(婚假、产假、丧假以及国家规定个人享受的法定假日除外)。
第十六条 旷职:旷职1天,当月不发放奖励津贴;累计旷职3天以上,15天以下者,6个月不发奖励津贴;累计旷职15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岗的;
2、本人虽然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不上岗的;
3、请假到期既不续假,又不按时到岗的; 4、未经批准脱产进修或进修期满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
5、借病、事假从事其他活动的;
6、无特殊理由,不按调动文件规定时间报到工作的;
7、未经教育局批准到其他单位上班的。
第六章 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请假登记制度,由专人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九条 考勤登记要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南郑县中小学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依据《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基本规范(暂行)》和省、市《中小学教学质量检查基本要求》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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