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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事实上,从1993年我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就借鉴了西方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关模式,并发生了巨大变化,体现在: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发挥了金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资金融通主渠道的作用。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了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功能的、多形式的资金融通。
  具体说来,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并存的金融体系。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筹集融通资金、发展和活跃金融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完善,人民银行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3、政策性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4、向商业银行的转轨迈开步伐,并且一批新兴的商业银行陆续建立起来,形成了商业银行体系。5、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进展顺利,1994年成功实现了汇率并轨和银行结算外汇制度。6、我国境外的中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境内的合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重要发展,并且其业务也已进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至1998年12月20日止,中央银行管理体制新框架基本形成、九家跨省区分行组建完成。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新组建的中国人民银行九家分行于1999年1月起正式运行,新机构按中央银行新体制运作。
  中国法学应当为解决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服务。中国法学应当也完全可以为加入wto的诸多法律问题找出答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法学更应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为实现金融法治化,为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为金融的不断创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国金融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书目:1、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
  2、卢炯星《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9
  3、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2
  4、钱弘道《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重庆《现代法学》2000.6)
  5、周忠海《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思考》(郑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6、王晓晔《加入wto对经济法产生影响》(北京《中国纺织报》2000.6.3)


        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并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指通过规定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及各自的职权和职责,从而确立各当事人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进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贸组织作了必要准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1998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作委员会;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
  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化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国际金融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
  二、我国金融领域对加入wto的应对
  1997年,在wto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从而使得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冲击。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
  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加快的趋势,“抓紧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使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及法学界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如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提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其中包括了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71件、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80件、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70件,这是对我国行政法规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动作。而且我国正在全面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有关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修改,以使法律框架符合新的要求。
  1998年底颁布《证券法》,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育过程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不完善、不成熟,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比如中国对外国投资银行准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租赁、票据、证券、期货等相关法律制度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总的来看,加入wto,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由于国际金融是一个急剧变化的市场,连传统国家权力对之都无能为力,因而中国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更是一项重大课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三、我国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的内容。
  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西方工业化国家基本上都已形成了在法治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证券和保险等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1993年底,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相比之下,我国的金融体制仍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缺乏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还不够灵活;商业银行政企不分,缺乏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的约束机制;同时各商业银行条块管理,由总行垂直领导,加剧了部门分割,形成“大一统”变“小二统”的国家垄断局面;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必须进一步改革。
  1994年全面开始的我国银行金融体制的深入改革,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制度。1993年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包括了关于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决定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规定了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展示了我国现代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如何建立健全上述三个体系,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因此,改革首先应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地位,摆脱各级政府的干预;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基准利率、汇率、贷款限额等调控手段,实现从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的过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监管标准体系,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持金融秩序。
  第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政策性银行,把商业银行真正办成商业运作主体,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的健康发展。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是各国金融业发展的惯例,也是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身兼二任的的关键。1994年,我国已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专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政策性业务分离后,除人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需逐步改造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作。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其任务是为中小企业、农业和发展地区经济服务。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第三、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
  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首先要完善货币市场,严格界定和规范进入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直接联系,防止资金从货币市场直接流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同时中央银行应逐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使货币市场成为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成为监控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场所。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加强对国债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监督管理。最后,要加强外汇市场建设,形成统一的外汇市场。
  第四、加强金融业的基础建设,建立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要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加快会计、结算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结算工具票据化。加快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网络的建设,推广计算机的运用和开发,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要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加速培养现代化金融人才,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事实上,从1993年我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就借鉴了西方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关模式,并发生了巨大变化,体现在: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发挥了金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资金融通主渠道的作用。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了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功能的、多形式的资金融通。
  具体说来,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并存的金融体系。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筹集融通资金、发展和活跃金融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完善,人民银行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3、政策性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4、向商业银行的转轨迈开步伐,并且一批新兴的商业银行陆续建立起来,形成了商业银行体系。5、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进展顺利,1994年成功实现了汇率并轨和银行结算外汇制度。6、我国境外的中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境内的合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重要发展,并且其业务也已进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至1998年12月20日止,中央银行管理体制新框架基本形成、九家跨省区分行组建完成。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新组建的中国人民银行九家分行于1999年1月起正式运行,新机构按中央银行新体制运作。
  中国法学应当为解决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服务。中国法学应当也完全可以为加入wto的诸多法律问题找出答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法学更应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为实现金融法治化,为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为金融的不断创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国金融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书目:1、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
  2、卢炯星《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9
  3、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2
  4、钱弘道《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重庆《现代法学》2000.6)
  5、周忠海《

《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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