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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 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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