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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我监管、社会审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格局,树立有效监督管理的全程化、全方位、持续性、审慎性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同时要降低监管成本,注重监管成效。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建立一个科学的、全面的、既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的要求,又不脱离我国实际的法律支持系统很有必要。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在信息系统方面,要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监管信息中心。首先,尽快出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规以及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法规;其次,依托金融电子化,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建立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法人单位和地区两个层次汇总被监管对象的信息,统一口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审慎会计原则方面,要实施对金融业的审慎性风险监管,必须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执行审慎会计制度和自我审慎监管,增强自我约束力。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制度的标准,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并且将此特别应用在贷款、应收利息、投资、固定资产、收益和资本的有效监管中。
  在社会信用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骗保人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健全银行信贷以及保险保护法律、金融债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逃债、废债和赖债、骗保的工作力度,除了依法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的行为外,还要对逃债、废债和赖债的企业个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并限制逃废债、赖债和骗保人高消费。
  3、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在内部组织体系上,强化监管权威和有效性、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监管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电子化全过程,并借鉴外国先进的监管办法对外监管对象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相应采取无制约或者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行为以及监管指导;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多种需要,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发展专业优势,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再次,严格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授权,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在非现场监管中,通用采集数据和核对整理数据,计算出风险监控指标值,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断,发出预警,适度披露金融重点信息。在现场检查中,要把握好检查的主要方式手段和频率,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程序实施检查。
  4、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首先,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提高自律意识,实施全方位的内控管理,切实做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面前无特权,任何制度的建立均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自我约束,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建立自律性组织,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本行业本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同业公会,通过同业公会协调,通报中央银行和上级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以及近期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而科学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和竞争规则;再次,努力探索金融机构内部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监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检查部门协同自律监管;当前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监督作用,可以借助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核实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外部评价,提高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成立一支专业化的金融审计队伍,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和业务性质,除了完成国家布置的全面性检查外,主要完成一些专项性的、对管理层的管理决策及操作风险方面的检查审计工作;有选择地聘请社会金融监管监督员,设立监管举报和监督公告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5、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战略,逐步实现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着迅速的变化,为适应国际竞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行业相互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否随着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的改革,是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提高竞争力、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应该调整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既在面上实行“分业监管”,在业务经营的具体方面,根据现实情况,推行部分“混业经营”,通过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三者联合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在自己主要业务之外兼办跨行业业务。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的调整,为适应未来竞争过渡到“综合经营”作好准备。二是解决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该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主要途径,以加速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坚强后盾,大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特别是要通过发展中小金额机构、完善国内中小金融机构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尽快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财务亏损,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内能量,以期望在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未来,能为以较强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创造条件。三是解决好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并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以有利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过渡。逐步将人民银行省一级中心支行改革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者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改为“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指导性机构。同时,为了便于协调监管中国金融业健康高效有序的发展,可以成立一个金融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或者相对独立的金融业监管局,专门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稳健过渡,为我国金融集团模式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6、大力推进金融人才战略。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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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检查监督不力,有的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抽查方面,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的必检制度,社会外部监督效果不佳。
  五从分业监管看,缺少一套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格局来看,分业监管与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从金融监管的效果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原则,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分业监管使得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全方位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大金融监管支持系统无力,使有些欲自行其事又不想被监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了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真空和现行体制无法管的弊端。如有的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偷偷地向证券期货市场注入大量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者违规大量自营资金,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和资金;有的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进入货币市场进行资金拆借,或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包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有的邮政局(所)办理储蓄业务违规揽储甚至违反规定进行贷款和投资。这些违规行为本应受到严肃的裁处,但是由于我国实施分业监管即机构监管,它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负责保险市场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出现对一些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想管又管不了或者不能管的被动局面。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因而,也就无法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评价、预警,更加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社会危害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分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历史上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痕迹较深,改革又没有现成的可能遵循的经验,还有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想问题办事情按照过去的一套办法,某些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依然存在,在计划经济资金分配体制下,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大量的信贷资金被政策性因素、财政性支出、重复无效建设和国有企业长期占用,政府搞建设上项目找银行,企业经营没有资金也找银行,有的地方政府指令性要求银行贷款给某个企业或者某个项目,以致形成计划与资金分配体制加上行政干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泡沫经济——银行不良贷款的非正常循环。
  2、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走出困境,尤其是国有大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没有明显进展。由于我国有很多国有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讲,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十分低下,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从外部来讲,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完备的金融工具,企业经营和资金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维持。
  3、社会信用存在问题较大,地方保护主义时时抬头,导致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地方亏损企业借改制之机行“金蝉脱壳”,大肆逃废、悬空银行的债务。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4、金融监管力度欠缺,从目前金融监管现状看,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非现场监管流于形式、现场监管力不从心、监管效率不高、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充实、完善。对有些金融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准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控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严肃查处,不能有效地震摄犯罪,有些银行监管人员甚至直接参加金融违法违纪活动。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滞后,经营管理不佳或者管理松弛徒有虚名,违规经营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官办”色彩浓厚,“三高一低”问题没有得到根本

《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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