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解决,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如2002年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和其它二家银行违规行为发出“认可令”进行处罚。这种越过董事会和管理层,直接对一家银行的政策、程序、程度、方法作出导向性和规则性的干预限制是罕见的,这说明我国银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也说明国内银行监管环境同样存在严重缺陷,必须尽快得到改进和完善。
(二)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
1、金融风险直接损害了广大存款人和投资、投保人的利益,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的直接结果是存款不能及时、足额兑付,从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投保人不能及时得到合理赔偿,生活生产不能恢复正常,因此危及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2、金融风险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了国家实力。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贷款损失严重,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就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来看,金融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还没有对国民放开,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及其风险损失都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金融风险及其坏财损失的出现,只有二种选择,一是国有银行的坏账损失实行国家财政贷款豁免,或者减少国有银行上缴国家的营业收入,或者打入成本挂在该银行的账上逐步消化。二是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过大,年年亏损或者亏损金额巨大的,只能选择市场退出,撤消或者合并,对资不抵债的宣告破产,但是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都少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理多融机构的坏帐损失,损失中的一部分“账单”最终只能落在政府财政的头上。尤其是在我国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金过低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能从财政渠道增加金融资本。因此,严重的金融风险必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
3、金融风险损害了国家贷币的稳定,破坏货币政策目标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来看,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安全的金融运行是在信贷资金顺畅实现双重支付和双重归流(存款人第一重支付金融机构第二重支付、贷款人第一重归流金融机构第二重归流)的基础上实现的,在双重支付和双归流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金融风险,资金不能正常流动,国家的货币政策必然将遭到破坏,甚至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
4、金融风险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国内外信誉,动摇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危机频繁出现、挤兑风潮不断发生,增加社会公众对未来持有本国贷币资产的不安定心理预期,不断寻求外币、黄金、证券股票、期货以及房地产、古董古玩字画等保值行为和投资方向,丧失了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降低本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实力。在这方面1997年东南亚发生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沉痛而又深刻的经验教训。
三、完善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基本目标
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已经确立了保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确保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总体目标。对此,必须分步实施:
1、到2004年前后,基本化解长期历史形成的金融风险,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达到人民银行提出的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不良资产比例不超过15%,实现整体盈利,基本上建立起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系统包括证监委和保监委监管框架,初步实现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连续、系统的监管近期目标。目前,我们有的银行经过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例,但是,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看,发展还不平衡,有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2、到2006年前后,基本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系统、连续、全面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明显下降,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的中长期目标。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尽快适应开发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
1、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首先、明确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划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评价考核”的金融监管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立辖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管责任书和专项任务书;其次,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统计、会计、审计、科技、货币政策等)为辅的内部高效运行和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合力和效能,达到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必须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竞争、自我约束、综合管理、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管理机制的一致性原则,进一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我监管、社会审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格局,树立有效监督管理的全程化、全方位、持续性、审慎性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同时要降低监管成本,注重监管成效。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建立一个科学的、全面的、既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的要求,又不脱离我国实际的法律支持系统很有必要。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在信息系统方面,要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监管信息中心。首先,尽快出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规以及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法规;其次,依托金融电子化,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建立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法人单位和地区两个层次汇总被监管对象的信息,统一口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审慎会计原则方面,要实施对金融业的审慎性风险监管,必须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执行审慎会计制度和自我审慎监管,增强自我约束力。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制度的标准,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并且将此特别应用在贷款、应收利息、投资、固定资产、收益和资本的有效监管中。
在社会信用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骗保人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健全银行信贷以及保险保护法律、金融债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逃债、废债和赖债、骗保的工作力度,除了依法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的行为外,还要对逃债、废债和赖债的企业个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并限制逃废债、赖债和骗保人高消费。
3、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在内部组织体系上,强化监管权威和有效性、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监管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电子化全过程,并借鉴外国先进的监管办法对外监管对象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相应采取无制约或者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行为以及监管指导;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多种需要,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发展专业优势,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再次,严格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授权,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在非现场监管中,通用采集数据和核对整理数据,计算出风险监控指标值,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断,发出预警,适度披露金融重点信息。在现场检查中,要把握好检查的主要方式手段和频率,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程序实施检查。
4、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首先,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提高自律意识,实施全方位的内控管理,切实做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面前无特权,任何制度的建立均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自我约束,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建立自律性组织,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本行业本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同业公会,通过同业公会协调,通报中央银行和上级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以及近期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而科学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和竞争规则;再次,努力探索金融机构内部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监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检查部门协同自律监管;当前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监督作用,可以借助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核实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外部评价,提高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成立一支专业化的金融审计队伍,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和业务性质,除了完成国家布置的全面性检查外,主要完成一些专项性的、对管理层的管理决策及操作风险方面的检查审计工作;有选择地聘请社会金融监管监督员,设立监管举报和监督公告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5、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战略,逐步实现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着迅速的变化,为适应国际竞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行业相互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否随着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的改革,是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提高竞争力、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应该调整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既在面上实行“分业监管”,在业务经营的具体方面,根据现实情况,推行部分“混业经营”,通过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三者联合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在自己主要业务之外兼办跨行业业务。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的调整,为适应未来竞争过渡到“综合经营”作好准备。二是解决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该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主要途径,以加速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坚强后盾,大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特别是要通过发展中小金额机构、完善国内中小金融机构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尽快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财务亏损,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内能量,以期望在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未来,能为以较强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创造条件。三是解决好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并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以有利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过渡。逐步将人民银行省一级中心支行改革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者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改为“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指导性机构。同时,为了便于协调监管中国金融业健康高效有序的发展,可以成立一个金融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或者相对独立的金融业监管局,专门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稳健过渡,为我国金融集团模式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6、大力推进金融人才战略。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明华:《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武汉金融》2003年02期
2、王大贤、孙爱红:《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其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影响》,《经济师》2003年01期
3、林后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金融论坛》2003年02期
4、童章成:《银行监管理论及其评价》,《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党委校学报》2003年02期
5、王晔:《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模式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01期
6、杨丽清:《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西南金融》2003年01期
7、周晓松:《入世和我国 《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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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
1、金融风险直接损害了广大存款人和投资、投保人的利益,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的直接结果是存款不能及时、足额兑付,从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投保人不能及时得到合理赔偿,生活生产不能恢复正常,因此危及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2、金融风险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了国家实力。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贷款损失严重,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就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来看,金融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还没有对国民放开,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及其风险损失都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金融风险及其坏财损失的出现,只有二种选择,一是国有银行的坏账损失实行国家财政贷款豁免,或者减少国有银行上缴国家的营业收入,或者打入成本挂在该银行的账上逐步消化。二是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过大,年年亏损或者亏损金额巨大的,只能选择市场退出,撤消或者合并,对资不抵债的宣告破产,但是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都少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理多融机构的坏帐损失,损失中的一部分“账单”最终只能落在政府财政的头上。尤其是在我国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金过低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能从财政渠道增加金融资本。因此,严重的金融风险必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
3、金融风险损害了国家贷币的稳定,破坏货币政策目标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来看,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安全的金融运行是在信贷资金顺畅实现双重支付和双重归流(存款人第一重支付金融机构第二重支付、贷款人第一重归流金融机构第二重归流)的基础上实现的,在双重支付和双归流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金融风险,资金不能正常流动,国家的货币政策必然将遭到破坏,甚至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
4、金融风险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国内外信誉,动摇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危机频繁出现、挤兑风潮不断发生,增加社会公众对未来持有本国贷币资产的不安定心理预期,不断寻求外币、黄金、证券股票、期货以及房地产、古董古玩字画等保值行为和投资方向,丧失了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降低本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实力。在这方面1997年东南亚发生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沉痛而又深刻的经验教训。
三、完善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基本目标
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已经确立了保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确保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总体目标。对此,必须分步实施:
1、到2004年前后,基本化解长期历史形成的金融风险,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达到人民银行提出的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不良资产比例不超过15%,实现整体盈利,基本上建立起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系统包括证监委和保监委监管框架,初步实现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连续、系统的监管近期目标。目前,我们有的银行经过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例,但是,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看,发展还不平衡,有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2、到2006年前后,基本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系统、连续、全面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明显下降,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的中长期目标。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尽快适应开发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
1、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首先、明确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划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评价考核”的金融监管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立辖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管责任书和专项任务书;其次,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统计、会计、审计、科技、货币政策等)为辅的内部高效运行和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合力和效能,达到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必须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竞争、自我约束、综合管理、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管理机制的一致性原则,进一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我监管、社会审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格局,树立有效监督管理的全程化、全方位、持续性、审慎性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同时要降低监管成本,注重监管成效。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建立一个科学的、全面的、既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的要求,又不脱离我国实际的法律支持系统很有必要。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在信息系统方面,要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监管信息中心。首先,尽快出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规以及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法规;其次,依托金融电子化,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建立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法人单位和地区两个层次汇总被监管对象的信息,统一口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审慎会计原则方面,要实施对金融业的审慎性风险监管,必须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执行审慎会计制度和自我审慎监管,增强自我约束力。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制度的标准,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并且将此特别应用在贷款、应收利息、投资、固定资产、收益和资本的有效监管中。
在社会信用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骗保人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健全银行信贷以及保险保护法律、金融债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逃债、废债和赖债、骗保的工作力度,除了依法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的行为外,还要对逃债、废债和赖债的企业个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并限制逃废债、赖债和骗保人高消费。
3、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在内部组织体系上,强化监管权威和有效性、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监管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电子化全过程,并借鉴外国先进的监管办法对外监管对象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相应采取无制约或者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行为以及监管指导;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多种需要,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发展专业优势,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再次,严格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授权,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在非现场监管中,通用采集数据和核对整理数据,计算出风险监控指标值,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断,发出预警,适度披露金融重点信息。在现场检查中,要把握好检查的主要方式手段和频率,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程序实施检查。
4、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首先,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提高自律意识,实施全方位的内控管理,切实做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面前无特权,任何制度的建立均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自我约束,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建立自律性组织,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本行业本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同业公会,通过同业公会协调,通报中央银行和上级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以及近期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而科学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和竞争规则;再次,努力探索金融机构内部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监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检查部门协同自律监管;当前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监督作用,可以借助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核实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外部评价,提高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成立一支专业化的金融审计队伍,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和业务性质,除了完成国家布置的全面性检查外,主要完成一些专项性的、对管理层的管理决策及操作风险方面的检查审计工作;有选择地聘请社会金融监管监督员,设立监管举报和监督公告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5、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战略,逐步实现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着迅速的变化,为适应国际竞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行业相互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否随着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的改革,是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提高竞争力、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应该调整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既在面上实行“分业监管”,在业务经营的具体方面,根据现实情况,推行部分“混业经营”,通过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三者联合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在自己主要业务之外兼办跨行业业务。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的调整,为适应未来竞争过渡到“综合经营”作好准备。二是解决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该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主要途径,以加速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坚强后盾,大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特别是要通过发展中小金额机构、完善国内中小金融机构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尽快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财务亏损,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内能量,以期望在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未来,能为以较强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创造条件。三是解决好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并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以有利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过渡。逐步将人民银行省一级中心支行改革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者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改为“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指导性机构。同时,为了便于协调监管中国金融业健康高效有序的发展,可以成立一个金融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或者相对独立的金融业监管局,专门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稳健过渡,为我国金融集团模式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6、大力推进金融人才战略。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明华:《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武汉金融》2003年02期
2、王大贤、孙爱红:《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其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影响》,《经济师》2003年01期
3、林后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金融论坛》2003年02期
4、童章成:《银行监管理论及其评价》,《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党委校学报》2003年02期
5、王晔:《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模式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01期
6、杨丽清:《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西南金融》2003年01期
7、周晓松:《入世和我国 《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