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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并记入教师师德档案;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要给予惩处。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形成完善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践者,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共同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师德建设,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师德的内化,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投诉电话,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师德评比表彰活动,对师德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对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问题不予处理引起重大影响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和批评,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第2页)》(济教行字[2002]43号)不再执行。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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