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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不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第八条 教师要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教师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条 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品德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
第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倡导先进,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教师要有职业责任意识,恪尽职守,发扬奉献精神,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三条 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内人际关系。 
 第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及时了解学科发展、研究方面的新知识、新成果,不断自主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丰富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要承担起引领学生道德成长的责任,在课堂教学中积极渗透德育,做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格局的践行者。
第十七条 教师要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十八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
第十九条 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科研,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技术,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一课一备,不重复使用旧教案,努力形成个性化教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在教学中不出现知识性错误。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作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多布置作业作为惩戒学生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或个别辅导,不让家长或学生批改作业。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不搞有偿家教。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不因学生学业成绩、个性差异和家庭状况影响对学生的态度。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坚持以表扬为主,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充分挖掘每一名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
第三十条 教师要理解、宽容、善待学生,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与规范要求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家长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家访,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擅自缺课、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语言要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衣着得体,着装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喝酒,不在上课时间携带通讯工具,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接受家长的宴请,不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不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贯彻落实《规定》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把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是《规定》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惩机制,把师德考核情况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一并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职晋级、派出进修、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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